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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償制度待深度“激活”

  • 發佈時間:2015-01-10 03:00:1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是國家賠償法實施20週年。20年來,國家賠償法在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增加法律的威懾力,促進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成績難能可貴,但國家賠償法在執行中仍面臨諸多現實困難。追償制度長期處於“休眠”狀態就是其中之一。通過法律解釋將國家追償制度真正具體化和責任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執行性,才能“激活”這一創設了20年的制度。

  2015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20週年。1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在人民大會堂聯合召開紀念座談會。與會人員全面回顧國家賠償法實施20年來的“得失”情況,並對進一步實施國家賠償法、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護、促進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有益建議。

  “國家賠償法自1994年頒布,期間經過2次修正完善,進一步彰顯了法治精神與人文關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説,實踐證明,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在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促進了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近來,張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圖案等一批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和救濟。國家賠償法的有效實施,確保了受害人在申請後能夠儘快獲得國家賠償,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二次侵害”。

  “疑罪從無是否需要賠償?這是冤獄賠償的一個重要司法問題。如果在證據上證明不了犯罪事實,所疑之罪即是無罪,所受之害即行賠償。”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表示,司法實踐從疑罪之“疑”到疑罪之“無”,再到疑罪之“賠”,這一發展變化體現了保護人的權利為第一的司法理念。

  據統計,從1995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3.4萬餘件,審結12.5萬餘件;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決定給予賠償1.3萬餘件,依法及時辦結賠償監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監督糾正了一批該賠不賠、違法賠償的案件。

  在國家賠償法實施20年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時,仍面臨諸多現實困難。追償制度長期處於“休眠”狀態就是其中之一。

  國家追償制度是指國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後,要求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個人承擔賠償費用的制度。追償與賠償具有程式上的連接性,且追償可彌補賠償的不足。然而,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卻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有的地方甚至20年來從沒有對責任人做過一次追償。

  “追償制度是國家賠償法執行效果最差的制度之一。”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紅指出,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會認為,對責任人追償與否是單位“內部”問題,往往出於保護而不願作出追償決定。

  “導致這一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還包括單位重視不夠、法律設計過於粗疏、監督問責機制不完善等。”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只有通過法律解釋將國家追償制度真正具體化和責任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執行性,才能“激活”這一創設了20年的制度。

  “據統計,國家賠償案件總體收案數量偏少、案件賠償率不高、部分地區賠償金支付難等問題仍然存在。國家賠償工作有沒有實效,最終要看具體實施是否真正落實到位。”余淩雲建議,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應該更加注重發揮其保障人權的功能,強化其與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司法之間的銜接,簡化順暢相關賠償程式,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救濟作用,為受害人和社會公眾樹立公平正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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