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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實施20年,

  • 發佈時間:2014-12-25 02:30:5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2010年《國家賠償法》曾大幅修改。到201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已經實施了20年。

  ●呼格吉勒圖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福建念斌案等等,沉冤得雪之後,國家賠償十分必要。目前呼格吉勒圖家人也已委託律師,商談國家賠償事宜。

  【訪談嘉賓】

  陳春龍 原北京高級法院副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

  修法後賠償案件並未大幅提升

  新京報:再過幾天,《國家賠償法》就已經實施二十年了,那麼20年來的實施情況,是否達到理想狀態?

  陳春龍: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長不可能一帆風順,《國家賠償法》實施數年後,就暴露了一些立法缺陷,專家批評建議頻頻。所以,從2005年開始,用了5年的時間,于2010年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取消單獨前置的確認程式;引進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讓公安機關舉出未刑訊逼供之證據;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明確支付賠償金時限;增加質證和監督程式。方便冤假錯案受害人行使求償權。

  新京報:《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後,賠償案件比以前多了嗎?

  陳春龍:《國家賠償法》修改後,賠償案件實際數量與修改前基本持平。其中緣由個人認為,上述立法對程式合法、結果錯誤的刑事拘留賠償作了不當限定,是重要原因;部分公檢法司及相關行政機關知錯“私了”,不走國家賠償程式;正規司法渠道不暢,公民對賠償法了解不夠,信“訪”不信“法”;國家賠償審理機構混淆請求權與勝訴權、立案審查標準與實體審查標準的區別,對立案標準的把握過於嚴格;潛存的冤假錯案尚未被發現等等,也是重要因素。當然,經過長期不懈努力,我國司法水準確有明顯提高,防範冤假差錯案件意識顯著增強,亦是國家賠償案件數量未大幅上升的原因之一。

  要對不予賠償情況嚴格限定

  新京報:經過這幾年的司法實踐檢驗,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陳春龍:實際上,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對程式合法、結果錯誤的刑事拘留只在超期羈押時才予以賠償、未超期羈押一概不賠的限定,是很不適當的。

  本來賠償法(草案)一、二、三審稿規定程式合法、結果錯誤的刑事拘留一律賠償,但在四審審議時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嚴重打砸搶燒事件時的緊急情況下,該抓的抓了,抓了以後,通過甄別,該放的就放,最後受法律制裁是很少一部分,如果都賠那還了得。這麼規定是為了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穩定大局。

  新京報:針對這樣的不當限定,立法以及司法機關應該從哪些方面作出改進?

  陳春龍:個人建議:第一,立法或司法機關儘快作出相關解釋,將程式正確、結果錯誤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不予賠償的情況,嚴格限定在分裂國家、分裂民族、危害國家安全等極個別情況,以保證此種情況的絕大多數能得到國家賠償;

  第二,抓緊在《突發事件應對法》基礎上制定緊急狀態法。國內面臨的日益嚴峻的反恐形勢,也促使緊急狀態法必須迅速提上議事日程;

  第三,作為過渡辦法,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式、條件、時限三要素的合法刑事拘留,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參照《國家賠償法》予以國家補償。

  國家追償不應繼續“休眠”

  新京報:國家賠償是冤假錯案平反後的必要程式。在目前的司法現實下,國家賠償落實時會遇到哪些難題?又該如何解決?

  陳春龍:保障公民權利落實國家賠償的根本方面,在於切實提高司法水準,減少杜絕冤假錯案發生,發生後及時處理,用好用足國家賠償法律規定。其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有三個:一要解決執行難,二要進行國家追償,三要酌情予以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決定執行難,對當事人的傷害更深。儘管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在賠償金的支付上增加規定了兩個期限,但在實際工作中,某些財政部門要對賠償決定正確與否進行審核;還有一些部門為向財政部門申請,卻讓受害人在拿到賠償金之前先寫好收條;另外,還存在一些地方財政預算中賠償資金不到位,少數領導幹部不當干預等情況。給冤假錯案受害人以二次傷害。

  為方便請求人早日領到來之不易的賠償金,個人建議,賠償請求人可以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直接向財政部門領取賠償金,減少不必要的環節。至於相關部門間的財經、紀律監督,應用其他方式解決。對地方財政預算中賠償資金作出硬性規定,確有困難的,由中央或省級財政補足。

  新京報:之前曾被學者戲稱為“休眠條款”的國家追償,還在“休眠”嗎?

  陳春龍:《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追償早有規定,但二十年來未落到實處。社會各界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枉法導致冤假錯案國家賠償的工作人員未受到應有的經濟追償,十分不滿。2013和2014年,北京先後有25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落實和完善國家賠償法對錯案責任人經濟追償制度。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20年經驗基礎上,儘快作出適用全國範圍內操作性強的司法追償的具體辦法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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