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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賠償真的“超額”了嗎?

  • 發佈時間:2015-01-09 09:31:17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2014年末,內蒙古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得到了法院的消息,國家賠償金額共計近206萬元,這超過了此前媒體預測的金額。呼格案的國家賠償數額破了紀錄,特別是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讓家屬感到一絲欣慰。法律人士稱,這體現了國家賠償的救濟和人文關懷,對於以後的國家賠償具有示範意義。

  與之前媒體預測的不一樣,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下稱“呼格案”)的賠償金額超過了預計的140萬元。內蒙古高院發佈的官方微網志消息稱,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至此,圍繞呼格案國家賠償金究竟有多少的“懸念”化解,賠償金的具體數字也已敲定“落槌”。

  近206萬元的賠償超過預測,差距主要集中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上。在對呼格父母的賠償金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創下了國家賠償中精神賠償的紀錄。

  按照2014年7月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原則上不超過依法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之前媒體所計算的呼格案中“生命健康賠償金”的35%為36萬元。

  對於內蒙古高院的決定,有人質疑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上限。對此,內蒙高院解釋:本案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賠償數額綜合考慮了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功能。

  呼格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超過了“原則上”的35%,浙江叔侄姦殺冤案每人獲得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此前的最高紀錄。其他案件一般賠10萬元、20萬元。

  法律人士由此認為,呼格案是非常有示範意義的。《人民日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在不同案件中,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程度有很大差異,因此《國家賠償法》只有原則上的規定,但該條文在賠償限額方面並不是強制性限定。此數額刷新了紀錄,樹立了新的標桿,所以“高額賠償體現了國家賠償的救濟和人文關懷,對於以後的國家賠償具有示範意義”。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波也認為,1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沒有具體的賠償限額,允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設賠償限額切合實際。

  從冤獄苦主及其近親屬的視角看,金錢固然不能和人命相比,所以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具體標準看法不一,也屬正常。同樣備受關注的念斌一案,念斌和律師就提出了高達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萬元的撫慰金聽上去是在“漫天要價”。中國廣播網評論亦稱,律師也知道,這樣的賠償金要求高得有些不切實際,但若聯繫呼格案,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量化,還是凸顯了國家賠償的短板。

  此前在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中,各種名目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很大程度上旨在彌補侵犯人身自由賠償標準的不足。精神損害撫慰金入法,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以往生活補助的道義功能。但恰恰在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上,現行的司法標準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由此,《人民政協報》評論稱:“現行國家賠償制度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依然存在明顯的短板。”正因為“原則上佔自由賠償金的35%”,所以存在了裁量和博弈的空間。

  念斌和呼格的賠償金額再一次讓社會和輿論正視這個問題,內蒙古法院稱“情況特殊”,如果所有的冤案受害人都自稱“情況特殊”,要求鉅額賠償金,法院又應該如何判決?

  顯然,《京華時報》指出,我國國家賠償制度還會在公民與國家討價還價的博弈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著眼於人的精神權益保護,擺脫國家賠償的種種尷尬,真正發揮國家賠償對於人的尊嚴的維護和對法治文明的彰顯功能,最終有待於通過司法個案的博弈,去推動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從生命的角度衡量,再多的國家賠償也不算“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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