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父母:下一步將控告冤案所有辦案人員
- 發佈時間:2014-12-31 13:48: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呼格父母獲賠205萬餘元 對於賠償數額呼格父母表示尊重法院決定 將控告“4·9”女屍案所有辦案人員
今天上午9點50分,李三仁、尚愛雲夫婦從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手裏接過國家賠償決定書,在這份決定書中,內蒙古高院經審查認為:在本院宣告(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時,已明確告知李三仁、尚愛雲有向我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並已公開向李三仁、尚愛雲夫婦道歉,李三仁、尚愛雲表示接受。
決定書顯示:一、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二、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三、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以上各項合計2059621.40元。
申請三項賠償總費用超過500萬
12月24日,即呼格吉勒圖被宣判無罪9天后,李三仁、尚愛雲夫婦與代理律師苗立、王振宇就國家賠償申請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並於12月25日上午9時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賠償申請。
法晚記者獲得的獨家消息顯示,李三仁、尚愛雲夫婦當初申請的賠償數額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李三仁、尚愛雲在獲悉趙志紅落網之後,為呼格吉勒圖奔波所實際支付的費用,其中包括路費、食宿費、郵寄費、材料複印費以及兩人患病和手術等費用;第二部分是呼格吉勒圖哥哥和弟弟因為呼格被槍決長期受到歧視、無固定工作以及精神上受到巨大傷害的補償;第三部分是李三仁、尚愛雲夫婦的精神損失費。以上三項總費用超過500萬。
內蒙古高院合議庭經過幾天的合議,最終作出2059621.40元的賠償決定。
呼格父母 賠償數額尊重法院的決定
今天上午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李三仁第一個撥通法晚記者電話,在電話中李三仁激動地説:"我們成功了!"當記者詢問對賠償數額是否滿意時,李三仁表示尊重法院的決定,但同時向記者強調,呼格案的後續到此遠未結束,接下來將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正式控告"4·9"女屍案(即後被媒體稱為呼格吉勒圖冤案)當年的偵查機關專案組、公訴機關全部公訴人、一二審審判機關所有審判員。
針對媒體之前所報道的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抓,李三仁、尚愛雲夫婦稱:"呼格被冤殺,馮志明是主要的責任人,但不是唯一的責任人。負責公訴和審查的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檢察官、負責一二審審判的呼市中院和內蒙古高院的所有法官都是呼格被冤殺的責任人。他們一個都跑不掉!"
呼格兄弟 幾個數字概括呼格短短一生
呼格的大哥昭力格圖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很激動,他告訴法晚記者:"爸媽給我們三個孩子起了三個富有深意的本民族名字,分別是昭力格圖、呼格吉勒圖、慶格勒圖。在漢語中這三個名字分別代表有勇氣、事業大有前途、聰明智慧。三個孩子三個名字代表了父母的一片苦心,也寄託了家人的美好祝願,沒想到本來應該'最有前途'的二弟卻被冤殺,父母辛苦養育二弟18年,更為他的死奔波了18年……"
今天上午10點20分,呼格吉勒圖的弟弟慶格勒圖給法晚記者打來電話,哽咽著説:"我二哥的案子復查用了9年,我父母為二哥的案子跑了18年,沒想到今年啟動再審程式25天后宣判無罪,9天后做出了國家賠償決定,這幾個數字概括了我二哥短短的一生,也是讓人心痛和心碎的一生。"
慶格勒圖還表示:"在我二哥的案子再審和宣判的這段日子裏,內蒙古高院做了許多工作,司法機關內部很多人也給予了我們很多幫助,還有媒體的關注,我們很感謝!"
今天上午11點20分,法晚記者致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局長赫峰,他抓到了"4·9"女屍案的犯罪嫌疑人。
他表示:"呼格案到今天為止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呼格已經被宣判無罪,家人也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下一步相關部門應該儘快啟動追責程式。如果造成呼格冤案的源頭是公安機關,那麼呼格被錯誤槍決的決定者就是呼市中院和內蒙古高院的原審審判長。"
解讀1、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如何確定的?
該國家賠償案件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為依據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呼格吉勒圖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
鋻於這種特殊情況,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這個數額是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賠償數額超過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是綜合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到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商和決定的。
對此,呼格吉勒圖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2、為何支付被羈押期間的賠償金?
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因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若屬原判死刑已經執行的情形,侵犯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權。
這兩項權利的賠償,分別規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
本案呼格吉勒圖生前受到羈押,雖然時間不長,但也依法基於賠償。儘管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單列此項賠償請求,但本著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協商中內蒙古高級人民主動對此予以釋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要求將此項賠償內容寫入賠償協議和決定。
故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3、賠償決定為何沒有包括呼格父母的生活費?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雖然規定,“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因此,結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賠他字第17號和(2006)賠他字第4號兩個個案答覆精神,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釋明瞭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
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對此表示理解和同意,故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容。
專家 精神賠償一般不超過物質損害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的列項及賠償金額,從法律角度來看並無不妥。
“按照目前司法實踐,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會超過物質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控制在100萬,其他的的損失加到一起105萬。”洪道德説,這部分裏並沒有家人這些年為此案奔波的這部分費用,是因為目前國家賠償法裏沒有列入這一項,我國司法實踐不可能對法律規定進行突破。
洪道德分析,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物質損害不限于死亡補償金,本案加上62天的羈押補償和生活困難補助,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的部分有些是在該案中不存在了,比如説健康賠償(人已死亡),即使在羈押的60多天裏遭到刑訊逼供,身體受到損害,但現在已經沒有辦法確定。另外,扣押財産這部分,可能就是一些物證書證,不具有經濟價值。呼格本人是公司的工人,沒有其他的固定資産。所以現在就兩部分——人身自由和精神撫慰,死亡賠償金抵了人身自由。”洪道德分析。
洪道德表示,如呼格家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向內蒙古高級法院請求復議。
稿件統籌:朱順忠
文/記者 杜雯雯 溫如軍 實習生 張瑩 崔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