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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農村金融發展再發力

  • 發佈時間:2015-01-08 05:52:0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月7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發佈通知,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兩部門的政策是為繼續支援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而發佈的。

  “在經濟新常態下,産業組織形態也發生變化,中小企業、農戶等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加大對其金融支援力度,兩部門出臺的政策將有力緩解目前農業貸款成本高、風險大和低收入農戶貸款難等問題,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向《經濟日報》記者表示。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農戶貸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萬元到10萬元的情況,新政策將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戶小額貸款限額從以前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規定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同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白景明認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大,有利於調動金融機構向農戶貸款的積極性,刺激信貸資金注入“三農”,並鼓勵保險機構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

  通知明確,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相關報道見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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