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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應納入社會救助範疇

  • 發佈時間:2015-01-07 05:39:0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元旦前夕,室外氣溫接近零度,但在江蘇宜興法院執行局儲衛文法官的辦公室裏,氣氛卻顯得特別溫暖。白髮蒼蒼的蔣婆婆緊緊握住法官的手,連連道謝。蔣婆婆因生活困難,借出的萬餘元款項多年來一直難以執行。考慮到她已年近九旬、生活困窘,法院啟動了司法救助程式,為蔣婆婆申請到專項救助款14000元。

  2014年11月25日,在廣西來賓市人民醫院康復科住院病房裏,韋春行的妻子緊握法官的手激動地説:“沒想到你們能到病床前為我辦理立案服務,還批准了我緩交訴訟費的申請,真是解了我們的燃眉之急!”當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兩位法官帶著相關材料來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替因交通事故受重傷住院治療的韋春行到府辦理民事立案手續。

  ……

  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司法救助工作,通過開通司法救助綠色通道,加大實行訴訟費減、緩、免工作力度;積極與司法、民政、殘聯等部門建立司法救助聯動機制等措施,將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實處,真正解決當事人的急難問題。

  司法救助,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人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出臺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此規定中的司法救助,內容僅限於民事、行政案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在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專門聽取了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時有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把司法救助納入到社會救助的範疇。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構建了涵蓋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在內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框架。“應當説,這樣的制度體系框架基本上涵蓋了社會救濟的各個方面。但是,卻遺漏了一些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即刑事被害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認為。

  實際操作中,法院實施司法救助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例如,資金缺口大。目前各項救助資金受數量所限申請門檻較高,無法滿足所有需救助人群的要求;財務轉結存在不合理之處。資金每年由財政預算劃撥,年底統一結算,餘額無法留用到下一年度,超出部分也無法及時補足,使法官在是否救助和救助數額上難以準確把握。且每年案件受理情況和個案情況不一,所需資金量也不一樣,每年“一切到底”的轉結方式不利於資金的節約利用。

  更需注意的是,司法救助項目分散在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多個部門,多頭管理使得個案重復救助現象依舊存在。對此,有專家建議,整合各部門救助項目,從案件全過程進行追蹤管理,讓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到實惠,讓可以自救的人擺脫依賴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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