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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施行

  • 發佈時間:2015-01-06 07: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曾金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月5日訊 (記者李萬祥 曾金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天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該徵求意見稿明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惟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該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施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據介紹,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惟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産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該徵求意見稿稱“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5000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單次給付現金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當於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在完善納稅人權利體系方面,該徵求意見稿規定,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實施稅收徵管,不得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同時完善延期、分期繳稅制度,將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放到縣以上稅務機關,對補繳稅款能力不足的納稅人引入分期繳稅制度,新增修正申報制度。

  該徵求意見稿擬取消以前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發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對在納稅上發生的爭議,取消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同時,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納稅人須支付稅收利息。” 在規範稅收徵管的基本程式方面,該徵求意見稿規定,稅收徵管基本程式以納稅人自行計稅申報為基礎,由申報納稅、稅額確認、稅款追徵、爭議處理等環節構成。把稅額確認作為稅收徵管的中心環節,專設一章,對稅額確認的程式規則、確認規則、舉證責任分配等作出規定。這份意見稿同時涉及網路交易徵稅問題,“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資訊或者電子連結標識。”

  該稿中還提出,對於偽造、變造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非法買賣、非法代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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