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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社保費需用納稅人識別號

  • 發佈時間:2015-01-06 04:34:19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核心提要】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産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資訊或者電子連結標識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5日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這份意見稿明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産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這份意見稿稱。

  意見稿還稱,“從事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於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這份意見還進一步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體系,取消以前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發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對在納稅上發生的爭議,取消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同時,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納稅人須支付稅收利息。”

  這份意見稿同時涉及網路交易徵稅問題,“從事網路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資訊或者電子連結標識。”

  意見稿中還稱,對於偽造、變造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非法買賣、非法代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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