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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6家化工企業非法處置廢酸被判賠環境修復費1.6億元

  • 發佈時間:2014-12-30 20:33: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南京12月30日電(記者朱國亮、楊紹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30日終審判決,因傾倒廢酸污染河水,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業被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

  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4日正式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審理的第一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也是迄今國內判賠額度最高的環保公益訴訟。一些環保和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具有標桿意義。

  2012年12月,江蘇泰州市泰興市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託給沒有處理資質的公司和個人處理,這些公司和個人採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將廢酸倒入當地河中,後經群眾舉報、相關部門調查,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2014年8月,泰州泰興市人民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16萬至41萬元。隨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又以公益組織身份,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常隆等6家公司在判決生效後9個月內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共計160666745.11元,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已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

  常隆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院。12月30日,江蘇省高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部分,要求6家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賠償款項支付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

  江蘇省高院還裁定,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6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産酸進行迴圈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據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在泰州市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産品生産的常隆、錦匯、富安、施美康、申龍、臻慶等6家公司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進泰興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幹河的廢酸多達2.5萬噸,致水體嚴重污染,造成重大環境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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