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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判決書文本長達7.4萬字 詳細闡述法理標準

  • 發佈時間:2014-10-16 20:50:4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羅沙、徐硙)最高人民法院16日對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壟斷糾紛上訴案進行終審宣判,宣佈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專家稱,網際網路領域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在國際上也較為少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在國際上也將産生重要影響。

  業內人士表示,歷時多年的“3Q大戰”終於落下帷幕,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也有望為我國網際網路競爭司法樹立典範,也為網際網路領域的競爭規則及反壟斷標準確立標桿。

  從長達7.4萬字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最高法院詳細闡述了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法意義上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原則與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同時也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

  關於相關市場界定問題,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相關市場的界定,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替代分析,輔之以經營者角度的供給替代分析。在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既可以採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採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時,不必要進行複雜的定量分析。最終,最高法院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即時通信服務市場。

  關於騰訊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問題,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騰訊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較高,但是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的指標。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徵,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市場領域那樣清晰,在此情況下,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而應更多地關注市場進入、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於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基於中國大陸即時通訊服務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大量新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成功進入市場等因素,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並不足以支援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騰訊也好、奇虎也好,很多網際網路企業在擅長的領域裏其實都有十分穩定的位置,但如果他們濫用這種地位,會對消費者、對産業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中國網際網路實驗室董事長、部落格網創始人方興東説,“法院的判決能讓這些企業明白自己行為的邊界在哪,從而使整個行業更加自律。”

  關於騰訊公司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最高法院指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應該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

  “網際網路經濟是平臺經濟,是平臺之間的競爭,創新快,影響大。”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説,“在創新層出不窮的情況下,一個企業要佔據長時間的壟斷地位其實是很難的。”

  最高法判決認為,騰訊公司實施的“産品不相容”行為僅持續一天。在此期間其主要競爭對手MSN、飛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戶數量均有較高增幅。新的競爭者移動飛信、新浪UC等乘機進入市場,下載量猛增,給該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

  最高法同時認定,騰訊公司的行為對安全軟體市場的影響極其微弱,而奇虎公司的市場份額未有較大變化。儘管上述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是並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騰訊公司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本案的最終判決總體上是公正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説,這也是最高法審理的第一起網際網路反壟斷案,將為網際網路競爭司法樹立起重要標桿。

  楊東同時表示,網際網路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這也決定了法官對這個行業較難有深入的研究和認識。“從學術角度來看,我認為判決可以更加具有前瞻性,有更加大膽的突破。”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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