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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赴股轉系統投融資“一路綠燈”

  • 發佈時間:2014-12-27 09:25: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發佈相關業務指導通知

  支援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機構,經過證監會備案後,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支援券商、基金依法投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支援券商、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的監管要求正式明確,可開展推薦、做市業務的機構範圍擴大至包括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經證監會同意,券商可開展掛牌股票借貸、質押式回購等創新試點;同時,監管部門明確表態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赴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及融資,支援券商基金依法投資掛牌股票。

  昨日,證監會發佈《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從指導券商做好推薦掛牌與持續督導服務、指導券商積極開展做市業務、指導券商和基金依法投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利用股轉系統補充資本、督促券商強化合規及風控管理、加強分工協作建設高效監管體系等六個方面,分別作出細化要求。

  《通知》明確,已取得全國股轉系統推薦業務備案的券商,可由其分公司直接開展推薦業務。分公司直接開展推薦業務的,須滿足相應要求,保證執業品質。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其他機構經證監會備案後,也可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推薦業務。同時監管部門允許主辦券商創新收費方式,探索股權支付、期權支付等新型收費模式,建立與掛牌公司互利共贏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在推動做市業務開展方面,《通知》要求券商保障做市資金投入,提升做市水準,同時建立完備的做市業務風險限額體系,強化風控管理。經證監會同意,券商將可試點開展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借貸業務,用以對衝做市業務持倉風險。

  《通知》提出支援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機構,經過證監會備案後,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按要求,開展做市業務的機構須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財務狀況穩健、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人員、制度和資訊系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從融資、投資兩方面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市場做出了政策安排。

  首先,從投資端看,明確提出支援券商、基金依法投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壯大全國股轉系統機構投資者隊伍。

  《通知》表示支援基金公司在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試點推出投資于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公募基金産品;支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于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

  經過證監會同意,券商還可以試點開展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質押式回購等創新業務。

  其次,從融資端看,提出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利用全國股轉系統補充資本,提升抗風險能力。其中包括:支援券商、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申請掛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無須向證監會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只需在掛牌後5個工作日內備案即可;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全國股轉系統募集資金,募資可通過發行普通股、優先股、私募債、可轉債等方式進行;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權轉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還可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探索股權激勵,建立、健全員工激勵與約束機制。

  《通知》還尤其對加強券商風控管理及執業水準提出要求,明確券商自營業務投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按20%比例扣減凈資本,並納入權益類證券投資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開展做市業務的,持有做市股票市值與其總市值比例不超過5%時,按15%比例扣減凈資本;持有做市股票市值與其總市值比例超過5%時,按40%比例扣減凈資本;同時按權益類證券投資的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券商的執業情況還將納入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展業過程中若受處罰或被採取監管措施,將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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