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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代言廣告 理應嚴管

  • 發佈時間:2014-12-25 05:59: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事件回放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後,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後將會改變。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涉足商業影響健康成長

  時下,少數家長受利益驅使讓孩子去當所謂的“童星”、“童模”,頻頻為廣告代言,將娛樂界的浮躁心態及功利思維過早地灌輸給孩子,這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要知道,讓孩子過早地涉足成人領域,做一些“少兒不宜”的事情,可能會毀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頻頻代言,除了家長和商家之外,部分電視臺等媒體也難辭其咎,有的甚至還扮演了“操盤手”角色。對於某些拿年幼孩子當作商業炒作工具的所謂親子綜藝節目,應該加以必要的限制。同時,應從嚴管理電視臺等媒體拍攝、播映未成年人代言的廣告。

  (汪昌蓮 湖北咸寧 公務員)

  不妨對廣告分級管理

  禁止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這一方面體現出對某些“童星”的保護,防止代言廣告的未成年人被當做某些機構或人群的斂財工具;另一方面,這也是對廣大缺乏鑒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保護。當前社會上廣告氾濫,暴力、色情類的廣告讓人避之不及。筆者認為,在廣告方面保護未成年人,不妨借鑒國外電影分級的經驗,對廣告進行分級。這樣一來,哪些廣告適合未成年人代言,哪些廣告適合某個階段的未成年人觀看便一目了然。例如,《廣告法》應該禁止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商業廣告,但應允許代言適合其年齡的公益廣告。對廣告進行分級,規範廣告商行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廣告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

  (張海英 北京 教師)

  限制年齡更要管好內容

  基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認知能力仍有局限,明令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釋放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善意。但是,僅僅限制代言者的年齡和身份並不能完全杜絕廣告行業的亂象,誇大宣傳和弄虛作假才是廣告亂象的癥結所在。限制代言年齡,也要管好廣告內容。立法規範廣告行業,重在對其內容真實性的審查與把關,尤其是要嚴格追究虛假廣告代言者的連帶責任。對於由未成年人代言的虛假廣告,可對廣告製作者處以包括“連帶者”的雙倍處罰。

  (張玉勝 河南漯河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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