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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 全方位禁煙草廣告

  • 發佈時間:2014-12-23 07:26: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彙報。根據二審稿,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昨天再次提交全國人大進行審議,二審稿進一步加重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還規定生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規定進行標識。

  廣告法

  “全方位”禁煙草廣告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的限制。二審稿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二審稿煙草廣告的限制,內容已覆蓋到了常規不被認為是廣告的內容。比如規定,煙草製品生産者或經營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此外,現實中常看到“某某煙草企業希望小學”等公益活動名稱,對此,二審稿也加以限制,明確規定為,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也不得含有煙草製品相關內容。

  解讀: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在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的同時,酒類廣告也在本次修改中有所收緊。二審稿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飲酒動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的表現。

  藥品廣告不得由明星出鏡

  在一審稿將廣告代言人列為各類違法廣告行為的連帶責任人之後,二審稿對各類代言行為進行了進一步限制。

  針對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這四類被認為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廣告,一審稿已經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二審稿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這意味著,上述四類跟藥品保健品相關的廣告將不得再由明星出鏡。

  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説,醫藥、醫療等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10歲以下兒童禁代言廣告

  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二審稿在第三十條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何為廣告代言人?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二審稿的規定,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二審稿還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範,如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藥品、醫療器械、網路遊戲、酒類廣告等;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可能引發其模倣不安全行為的內容等。

  解讀: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於廣告表演,不屬於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於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

  彈窗廣告要確保一鍵關閉

  二審稿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

  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解讀:有專家認為“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逐漸成為廣告發佈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路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路等問題較為突出。此次廣告法修訂,明確網路要遵守其他媒介廣告的一切“遊戲規則”,同時還額外要求彈出廣告必須能一鍵關掉。

  虛假廣告擴大追責範圍

  二審稿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這些‘既謀財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亂後治。”中國醫藥新聞資訊傳播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述湘認為,虛假廣告出了事兒,廣告主固然要懲處,經營發佈者和代言人也同樣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責任。

  食品安全法

  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識

  針對備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二審稿明確其應當按規定標識。二審稿提出,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一些國家也在法律中規定轉基因食品應當在標簽上予以明示。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次送審新增規定,“生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同時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在罰則方面,二審稿規定,“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標識”有可能承擔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到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等各個檔次的處罰,但其中“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由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責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首次規範食品貯存運輸

  二審稿增加規定,非食品生産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解讀:有專家認為,食品網購日漸火爆,對這些經手食品貯存運輸的專業倉儲、物流企業,有必要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媒體發虛假資訊將被處罰

  二審稿對於涉及公共輿論領域對食品安全事件的監督也作出規定。近年來,許多食品安全事件是經由媒體曝光後得以被治理,對於“個別舉報—媒體跟進—主管部門做出反應”的模式,二審稿實際上予以鼓勵,規定保護舉報人的權益,需對其相關資訊進行保密。同時,刪去原草案中“發佈食品安全資訊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從而允許媒體更快地對舉報做出反應。

  解讀:在給予媒體更多施展空間的同時,二審稿也作了限制性規定,對於媒體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資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提高食品企業違法成本

  二審稿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採取多種手段嚴懲。比如,加重對添加藥品等四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同時,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等六種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增加行政拘留的處罰規定。對明知從事違法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四種違法行為,增加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解讀:對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二審稿增加規定最低賠償金額為1000元,同時明確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瑕疵的,生産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審稿增加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一審稿已大大加重現行法中處罰條款,設置“上不封頂”式懲罰性處罰,二審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收緊罰款下限,使得食品安全生産者的違法成本再次提高。

  有錢不能任性

  1、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膠囊,降壓降糖”“多年沒孩子,是XX藥給我們送來了小天使”……這些療效誘人的廣告,以後將不能再出現。

  2、煙草廣告不出現在公共場所

  像“鶴舞白沙,我心飛翔”這類不露痕跡的煙草廣告也將被禁止。

  3、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

  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發佈者,抑或是設計師、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

  4、彈窗廣告須能“一鍵關閉”

  像膠布一樣粘在窗口關不掉;明明有一個畫叉的關閉標誌,可是一點擊卻打開了更多連結……這樣的彈窗廣告將禁止出現。

  5、不能找10周歲以下孩子當代言人

  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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