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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和解制度須防“花錢買平安”

  • 發佈時間:2014-12-24 10:43: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將添新手段。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在證券期貨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證監會已就《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存在不足,中小投資者維權面臨訴訟成本高、證據獲取難、索賠效率低等現實困難,獲得經濟賠償的效果並不理想。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於維護“三公”,既使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也減輕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將開闢投資者獲得有效救濟的新渠道。按證監會的説法,行政和解是一種兼顧對違法違規者經濟制裁和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經濟補償的執法方式。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行政執法程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懲罰和制裁違法者,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目標。

  據稱,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至90%。

  從《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來看,可適用行政和解程式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上述違法違規案件中,目前投資者只有虛假陳述類可通過民事訴訟尋求補償。這意味著行政和解制度的引入將擴大受害投資者獲得補償的覆蓋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方面補償有望實現突破。

  行政和解建立高效、便捷的補償機制,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專業優勢,簡化申請程式,縮短申請時間,最大限度提高投資者獲得補償的效率。由此,受害投資者不再“秋菊打官司”,沒有民事賠償訴訟遭遇的維權煩惱。

  A股市場現有兩例主動賠償案是萬福生科海聯訊,接受和解並獲得補償的適格投資者佔比分別為95.01%和98.81%。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所指的和解制度不同於上述兩家欺詐發行公司的主動賠償和解。按《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行政和解是“改正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消除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不良後果,交納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損失等進行協商並達成行政和解協議,並據此終止調查執法程式的行為”。這就要求防止濫用和解制度,避免被有些人鑽了制度漏洞,從而出現“花錢買平安”的現象。

  證監會此次強調,監管機構受理和解申請後,不得中止案件調查,堅決防止“以和代查”,始終保持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執法壓力。《徵求意見稿》設定了不得進行行政和解的情形,例如,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這些不得進行行政和解的違法行為,若被“一和了之”,看似和解補償讓違法者付出了經濟代價和成本,實際上可能使其逃脫更重的責任追究,反倒變成減輕違法成本。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欺詐發行屬於涉嫌犯罪的行為,不適用於進行行政和解。假如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也“一和了之”,從而“終止調查執法程式”,將嚴重違背對此類違法行為打擊重罰以及強制退市的主旨。對於構成犯罪的重大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必須一查到底,從而防止違法者矇混過關並逃脫牢獄之災。

  行政和解制度適用範圍的限制,表明進一步完善民事賠償訴訟制度,仍是保護投資者權益待解決的問題。市場上呼聲較高的引入集團訴訟制度,應該成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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