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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制度為投資者加一層保護

  • 發佈時間:2014-12-22 02:32:1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2月19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備受投資者關注的行政和解制度的實施已經為期不遠。

  行政和解制度是一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制度,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90%。如在世人公認的監管最為嚴厲的美國市場,在SEC調查的案件中,最終走完民事訴訟或審裁過程的只有大約10%,其他案件基本上都是通過和解來解決。

  在我國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更有必要性。畢竟在A股市場,保護投資者本來就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包括對一些案件的查處,儘管違法違規者受到了懲罰,但由於行政執法無法解決投資者的賠償問題,而民事訴訟中投資者往往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效果並不理想。

  行政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就在於,通過行政執法程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不過,要切實保護投資者,讓行政和解制度能夠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同時又要讓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嚴懲,管理層乃至相關部門在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同時,還需要做好相對應的制度配套工作。

  首先是涉嫌欺詐發行上市的,或可能涉及上市公司將會被強制退市情形的,這樣的上市公司不能進行行政和解。對於這類案件,證監會有必要一查到底,不能以和解代查,讓行政相對人矇混過關。其次必須進一步完善股市司法制度,解決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最後是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在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情況下,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更有必要。

  □皮海洲(知名股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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