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阻撓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法依據《安全生産法》可予以重罰
- 發佈時間:2014-12-22 06:29:45 來源:杭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案説法·解讀新《安全生産法》之一
案例簡介
2010年夏季,某地區頻頻發生空調安裝工人在安裝作業時從高處墜落身亡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加強對製冷行業的安全監管,遏制生産安全事故多發的勢頭,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地區的製冷設備銷售安裝企業開展安全生産大檢查。
7月22日,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擬對某某製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産執法檢查時,遭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員工的拒絕、阻撓,甚至出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欲搶奪執法照相設備的野蠻粗暴行為,致使執法檢查無法進行。
執法人員對某某製冷設備有限公司拒絕、阻撓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檢查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採集包括當事人調查筆錄、現場執法音頻和視頻、現場執法照片、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執法現場第三方目擊證人的調查筆錄等書證物證在內的證據。
根據調查結果,安全監管部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原《安全生産法》第五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的規定。因原《安全生産法》未就“生産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設定相應的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的規定,安全監管部門于8月9日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010年8月16日,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拒絕、阻撓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於9月2日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5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生産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案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原《安全生産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但在原《安全生産法》中並未設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監管部門無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原《安全生産法》雖然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執法檢查活動,但並未就此類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從法律規範的結構上説是不完整的。新《安全生産法》在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使這一法律規範具備了應有的基本要素,增強了這一義務性規定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生産經營單位必須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予以積極配合,為監督檢查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才能保證監督檢查的順利進行。本案當事人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嚴重影響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使生産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産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被發現和解決,給安全生産埋下隱患,一旦發生事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後公安機關雖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懲處力度不大,與該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不相適應。
新《安全生産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本條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産經營單位有接受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律義務,包括允許並且配合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本單位及其有關生産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主動、如實地提供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有關臺賬、資料,接受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的詢問等等。
同時,針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生産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其進行安全生産檢查的情況以及該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新《安全生産法》新增加了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了有此類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對生産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來保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
劉輝光 吳俊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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