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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視點: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制度護航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 發佈時間:2014-11-03 02:29:3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日前表示,證監會已經會同相關部委就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試點工作進行了研究,草擬了試點方案,正在做進一步論證。

  行政和解制度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過程參與的協商機制,盡可能地聽取當事人及投資者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使相應執法決定更容易為當事人接受,從而更有利於做到案結事了,化解矛盾,迅速恢復市場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重要目的。此前,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在《積極探索監管執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的署名文章中指出,採取行政和解是當前一種比較實事求是的做法,有利於投資者損失獲得補償。他還建議可以趁人大修法之機,在《證券法》和《期貨法》中先行確立我國證券期貨執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

  近些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雖然執法效率明顯提高,但是,由於證券監管部門執法資源、許可權有限,現行執法模式難以適應證券期貨市場執法的時效性要求。特別是面對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該如何讓它們得到有效地解決,並且對投資者形成最大限度的保護。

  行政和解制度作為一項較為成熟的制度,在美國、英國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證券期貨行政執法中得到廣泛運用,發揮著積極重要的作用。

  以美國為例,美國證監會在執法工作中將和解結案列為案件成功解決的情形之一,和解比例高達90%。證券行政和解執法制度對美國證監會執法實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法學會關於證券行政和解執法的權威研究報告甚至認為,和解執法的有效性直接決定了美國證監會的執法整體效率。

  在我國,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統一的行政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在許多方面已經得到了關注和認同。因此,立足我國證券期貨監管所面臨的現實,借鑒境外市場的經驗,在證券期貨監管領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既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有相關的實踐參考,符合現代行政執法改革的方向。

  同時,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在我國證券期貨執法中推行行政和解執法制度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其一,推行和解制度有利於提高證券期貨執法效率;其二,推行和解制度有利於節約監管資源;其三,推行和解制度有利於維護市場穩定。

  其實,行政和解執法制度在國內外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數,如施樂公司案件,2002年4月份,美國證監會宣佈,施樂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期間,誇大了15億美元的稅前利潤、30億美元的營業收入。施樂公司此後與美國證監會達成和解,並繳納了1000萬美元的和解金。

  對於行政和解執法制度,業界也存在不同聲音,比如是否會出現“花錢買平安”的情況。其實,這種情形監管層也已經注意到。因此,肖鋼在上述署名文章中指出,在證券期貨監管中實行行政和解制度,必須對監管機構嚴格執法的能力水準、權力運作的制約監督、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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