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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股權轉讓所得將徵收20 個稅

  • 發佈時間:2014-12-19 13:29:17  來源:拉薩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新媒體專電(記者趙婧吳黎華)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徵收政策,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規定,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李全稱,辦法》規定非常全面,對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的股權、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抵償債務,以及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均為納稅對象,應該説是史無前例的全覆蓋。

  近年來,土地使用權、房産、探礦權等資産或資源的價格出現大幅增值。企業取得的各類資産都是以歷史成本進行計價和會計處理。如果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房産等重大資産,但對應的股權轉讓價格僅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産作為衡量轉讓價格是否偏低的標準,則可能導致嚴重低估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並使避稅成為可能。為堵塞這一漏洞,辦法》規定,被轉讓企業擁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資産的,應以股權對應的凈資産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為標準來衡量股權的轉讓價格是否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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