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作為最後手段有償救助
- 發佈時間:2014-12-14 07:1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設立保障基金可作為最後手段有償救助
為信託安全托底(政策解讀)
在管理資産規模上,我國信託行業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已達12.95萬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達832.6億元,稅後利潤為440.86億元。
信託業穩步發展,有力地支援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信託資産的68.8%投向了實體經濟領域。然而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産能過剩問題顯現以及房地産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2013年下半年以來,信託業風險開始顯現並逐漸增多,部分項目風險爆發。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信託業風險,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並經國務院同意,將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和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保障基金為有償救助,非損失賠付
“個體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處置和化解,可能引發行業風險,影響信託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衝擊。由於信託業‘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行業屬性,迫切需要建立信託業市場化風險處置長效機制。”銀監會非銀部相關負責人説,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個體項目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可以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的衝擊。
保障基金的資金如何籌集?這位負責人介紹,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認購。一是信託公司按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在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産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信託公司自營業務、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由信託公司認購;信託公司僅僅提供通道,由投資人和金融機構直接投融資的融資性資金信託,由融資者認購。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此前發行的信託項目不用認購基金,只有新發行的信託項目才需要認購。保障基金公司每年付給信託公司相當於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這位負責人説。
保障基金如何使用?保障基金公司將建立自有資金與基金資金的風險隔離機制。保障基金日常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低風險、高流動性方式。當信託公司産生風險時,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託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以下情況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的,以及其他情形。
保障基金利於解決“剛性兌付”
這位負責人指出,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將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
“實際上,相關部門並沒有對風險項目實施‘剛性兌付’的規定,是信託公司擔心風險事件會對整體業務産生不利影響,而形成的行業隱性‘剛性兌付’。”這位負責人説,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一步還將出臺《信託公司盡職指引》,進一步明確風險事件中,信託公司和投資人各自的責任。
這位負責人説,未來一旦出現風險,嚴格界定雙方責任,在信託公司未充分盡責的情況下,將由信託公司及其股東承擔相關賠付責任,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作為賣者的信託公司已經履職盡責,出現的風險就要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