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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部委出臺信託業新規 將設保障基金化解風險

  • 發佈時間:2014-12-12 16:2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12月1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銀監會12日在北京表示,由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的《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將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化解行業風險。

  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出資認購,基金權益也歸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享有。

  中國信託行業作為管理資産規模僅次於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近年穩步發展。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達12.95萬億元(人民幣,下同),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

  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受經濟下行壓力、産能過剩以及房地産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2013年下半年以來,信託業風險開始顯現並逐漸增多。個體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處置和化解,可能引發行業風險,影響信託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衝擊,迫切需要建立行業自身維護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據悉,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産程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援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辦法強調,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上述機制安排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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