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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1號店、亞馬遜、樂蜂網、蘇寧易購有假貨

  • 發佈時間:2014-12-12 05:31:19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雙12”新一波網上銷售高峰期到來前夕,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雙11”當天抽查電商促銷商品品質的結果。國家工商總局11日發佈通告稱,抽檢結果發現有6家電商平臺上的15批次樣品屬於假冒商品或高度疑似假冒商品,另有7批次的樣品有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目前已部署相關地方局依法從嚴查處相關違法經營者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同日,部分涉事電商也立即作出反應,天貓和1號店均回應稱,獲得消息後,他們立即對查實的商家採取清退處理,對假冒産品作出下架處理,而對於買到假品的消費者則承諾三至四倍的賠付。業內人士認為,工商總局的抽查監管對規範網上銷售、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南方日報記者 歐志葵 彭琳

  抽查結果阿迪達斯、雅詩蘭黛等知名品牌被假冒

  12月1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通告稱,針對天貓、京東商城、1號店、亞馬遜、蘇寧易購、聚美優品、唯品會及旗下的樂蜂網,該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上述B2C類電商平臺11月11日當天促銷的商品進行了抽檢。在抽查的207批次樣品中,大部分為合格真品。但也發現,在6個電商平臺上的15個批次樣品屬於假冒商品或高度疑似假冒商品,7個批次的樣品品質不合格或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

  國家工商總局稱,此次抽查已確證8個批次的樣品為假冒商品,占問題樣品的36.4%。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黑名單中看到,其中天貓有3批次知名産品被檢出涉嫌造假,包括“迅動運動戶外專營店”銷售的新百倫(NEW BALANCE)鞋、“容谷運動專營店”銷售的阿迪達斯ADIDAS運動書包和雙肩包、“玖佰度戶外專營店”銷售的美國ZIPPO防風打火機。

  1號店有兩家商家被發現售假,其中包括“Amumu專營店”銷售的NEW BALANCE鞋、580系列情侶鞋,儀品雅樂匯專營店銷售的BURBERRY巴寶莉格子羊絨圍巾。

  樂蜂網銷售的Elizabeth Arden伊麗莎白雅頓保濕植物面膜、蘇寧易購“東方風尚專營店”銷售的雅詩蘭黛即時修護眼部精華霜、亞馬遜“九品堂電子商務”店銷售的Kingston金士頓KVR1333 2G筆電記憶體,也屬假冒産品。

  另有7批次樣品被查出商品品質不合格或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還有7個批次的樣品涉嫌假冒商品,包括4個批次的禮品、2個批次的化粧品、1個批次的箱包,目前正在進一步分析、確證。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目前已部署相關地方局依法從嚴查處相關違法經營者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並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結果。

  據悉,今年“雙11”前,國家工商總局已約談包括天貓、1號店等10家國內知名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

  電商回應

  承諾賠付消費者清退售假商家

  12月11日,在國家工商總局的抽檢結果發佈後,涉事的天貓、1號店、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立即作出反應,其中被查出售假的商家或作出清退處理,對假冒商品進行下架。記者獲悉,部分電商還承諾,對買到假冒産品的消費者,在接下來會進行“一賠三”或“一賠四”補償,並接受免郵費退貨。業內人士表示,在“雙12”網路消費小旺季到來前夕,國家工商總局公佈抽檢結果,對電商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將會起到威懾作用。

  天貓回應稱,對查實的商家將採取清退、扣除全額保證金、永不合作的處理。而購買到假貨的消費者,可以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而賠付金額為消費者實際支付商品價款的4倍,消費者可退貨、商家包退貨郵費。天貓已下架3件涉假商品和1件不合格商品,並監管、凍結3家涉假店舖。

  1號店表示,涉嫌售假商家的所有産品均已下架,對商家將做清退處理,其他存在商品“標簽不符”的商家則予以警告,相關産品已作下架處理。對於消費者,1號店表示,接下來,將為購買到問題産品的消費者進行“退一賠三”處理。

  蘇寧在第一時間凍結涉事的“東方風尚專營店”銷售並下架其所有商品。該公司會按規則對該店舖進行封店、清退,扣除保證金,永不合作。

  針對消費者,蘇寧宣稱,該公司主動聯繫消費者,告知停用涉假産品,並就地銷毀不用寄回,由蘇寧先行賠付。

  截至記者發稿時,樂蜂網、亞馬遜尚未對相關問題作出回應。

  ■熱線

  律師認為:

  電商對進駐商家負有審查監管責任

  “電商作為網路銷售平臺的開辦者和管理運營者,對於利用其平臺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負有一定的審查、監管、售後服務責任。”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肖錦陽律師指出,電商平臺如果審核不嚴,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肖律師認為,電商平臺接到或獲悉權威部門通知後,必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如果網路運營商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被侵權人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事先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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