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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死囚器官”是文明社會之舉

  • 發佈時間:2014-12-11 01:31:1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週視點

  由於缺乏公民自願捐獻,我國超65%器官移植源於死囚。

  12月3日,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主席黃潔夫正式宣佈: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這意味著“死囚器官”的説法將不再有意義,所有器官移植都將依賴於唯一的自願捐獻來源。而如何提升民眾器官捐獻熱情,以填補供應缺口,也成了重要課題。

  器官捐獻,是一個生命在另一個生命上的延續。這樣的舉動,無疑是人道主義精神的一種體現。然而多年來,對於死囚的器官捐獻,在法理與倫理上一直都存在爭議。

  由於死刑犯身份的特殊性,國內外對死刑犯捐獻器官是否符合法律和倫理道德引發廣泛爭議。一方面,有人認為,大可不必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因為死囚多數是嚴重暴力犯罪,給他人或社會造成了嚴重侵犯和損害,鼓勵他們死後捐獻器官,也是一種自我贖罪,何況死囚被判處死刑後,捐獻、移植其器官不過是“廢物利用”,不捐獻和移植也白白浪費掉了;而另一方面,人們又擔心由於自由受到限制且生命權已被剝奪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獻會變成“被捐獻”,更擔心會有機構和個人從中牟利。

  筆者認為,儘管死刑犯已在法律上被判處了死刑,但作為人的基本權利還應該得到尊重。死刑犯也有維護自己遺體的完整不受侵犯的權力,這是超越一切法律條文、不言而喻的基本權力。死刑犯儘管被依法剝奪了生命權,但在死刑執行前是受憲法保護的人,享有憲法所賦予的人格尊嚴。國家剝奪的只是其生命而非身體,在死刑執行後,其屍體不能被侮辱和任意處置。因此,“禁止使用死刑犯進行器官移植”,反映了國家對死刑犯人格的尊重,既遵循中國社會的普遍倫理法則,又符合國際通行的器官移植倫理標準,彰顯了倫理與法治進步。

  器官捐獻的踴躍度是社會文明的一個尺規。然而由於目前在我國器官捐獻還處在起步階段,由於宣傳不夠、觀念陳舊、法律缺位、制度不全等諸多不利因素,導致器官捐獻遭冷遇,供體奇缺。數據的對比,讓人感覺心涼,中國每年約有150萬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到現在每年大約有1萬人次接受器官移植手術。

  筆者認為,器官捐獻遇冷,起碼有著兩方面原因。首先是認識問題。在中國人傳統觀念中,“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這樣的觀念根深蒂固,也亟須破除;其次是信任問題。當前,迫切需要制度破題的主要有四點:一是建立器官捐獻的公開機制,二是建立器官捐獻人及其家人的知情機制,三是建立對器官捐獻人的人道補償機制,四是建立全國統一系統,規範操作,防止暗箱。精英人士和成功人士應該發揮帶頭作用,在很多時候,一個示範比十次呼籲還要有用。只要解決好認識和信任的問題,器官捐獻的形勢必將越來越好。

  坦率地講,傳統文化觀念轉變起來不可能一朝一夕,有著漫長的週期。筆者認為,鼓勵公民自願在死後捐獻器官,需要它納入到法律層面來進行頂層設計:其一、點燃公眾的器官捐獻熱情,必要的利益激勵和保障機制固然不可或缺,但還需要社會觀念的更新、公平正義的跟進。這就需要對接文化傳統和公眾心理,進行富有人文關懷和時代氣息的宣傳教育,逐漸養成樂於捐獻、自覺捐獻的公益氛圍。其二,建立公正公開的器官獲取和分配體系,加強器官分配資訊透明度,盡力杜絕器官非法買賣,將器官分配給最需要的人,在程式和結果方面實現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與透明。讓人們看到自己的愛心被善用,感受到捐出的器官以正義的方式實現生命的另一種延續。其三,建立捐獻移植費用調查機制,回應社會關切,將器官移植固定在公益的軌道內,取信于社會。這樣才能鼓勵更多老百姓願意捐獻身後器官,弘揚終極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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