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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死囚器官後怎麼辦?

  • 發佈時間:2014-12-05 02:31:1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主席黃潔夫日前在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昆明研討會上宣佈: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而如何提升民眾器官捐獻熱情,以填補供應缺口,也成了重要課題。

  將條例升格為法律,推進器官捐獻

  當下應及早將條例升格為法律,制定專門的《人體器官捐獻法》,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器官捐獻聯動機制中的定位與責任份額。

  都知道,我國器官供求緊張,人體器官捐獻率較低,是老大難問題。一方面是供需嚴重不匹配,一方面又是非法買賣器官現象的猖獗……這也將我國器官捐獻困境映襯無遺。該怎麼改變現行單一的捐獻模式?説到底,得靠器官捐獻制度在法治框架下的補全。

  比如在人體器官移植工作方面,就應將“非移植”醫院也納入捐贈醫療管理體系。2010年,衛生部曾公佈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名單,包括全國31個省份的163家醫院。但據了解,我國器官捐獻者大部分初訪單位是基層醫療機構,許多潛在捐獻者也都來自“非移植醫院”,但它們缺乏供體維護經驗,也缺乏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對非移植醫院也建立跟評級掛鉤的考核體系。而在移植程式上,器官移植臨床服務過程中,還必須有專職協調員見證,不允許相關醫療機構私自開展器官捐獻工作。

  此外,在捐助激勵機制上,進行器官捐獻可減免捐贈者一些醫療費用和喪葬費,是時下的常規做法。可對器官捐獻者的精神嘉勉,對其中家庭困難者的救助補償,仍相對匱乏。在國外,對捐獻者的家庭救助一般會通過商業保險解決,而國內則缺乏相應的機制。

  而這些,也亟須以器官捐獻管理法治化為目標,加快器官捐獻立法。2007年5月國務院曾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使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制度化。當下應及早將條例升格為法律,制定專門的《人體器官捐獻法》。就算無法升格為法律,也應儘快修改完善條例,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器官捐獻聯動機制中的定位與責任份額。《條例》規定:“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但並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和責任主體。

  還有,根據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該規定在實踐中易被規避、濫用,滋生為買賣器官而假結婚,或“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被無限制放大解釋的現象。所以建議修改相關規定,實現“嚴控活體”和“激活遺體”的良好效果。

  提升公眾器官捐獻意願,亟須將器官捐獻制度納入法治軌道,尤其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這更是迫在眉睫。

  □劉武俊(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

  國外是怎麼解決器官捐獻問題的

  對於器官移植或捐獻,很多國家採取“普遍”登記制度。它們還建有獨立、統一、公開的“器官獲取與移植網路”,以保障器官資源分配公平。

  器官捐獻問題是個世界性難題。即便是在應對方式相當成熟的美國,每年仍會有幾千人在等待器官移植過程中死去。不過,與國內動輒一比幾十的供需比及剛剛起步的“器官捐獻工程”相比,某些“它山之石”著實可資借鑒。

  在不少歐美國家,政府會通過各種方式鼓勵人們簽署器官移植和捐獻協議,並在器官移植中心留存配型用血樣。鼓勵措施大體有兩種:一種是社會性鼓勵。協議簽署者如果患病需要移植器官,將享有一定優待。另一種是經濟性鼓勵。在美國,政府會給登記的志願者減輕個人所得稅。向器官移植捐獻專門組織捐財物的,也會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

  對於器官移植或捐獻,很多國家採取“普遍”登記制度。在西班牙,除非其本人“生前表達過反對的意見”,否則所有公民都被視為器官捐獻者。在美國,駕照的作用堪比“身份證”。公民每次申領或更新駕照時,都會被問及是否同意死後捐獻器官。如果同意,駕照背面會被標上明顯的符號或印記。

  那怎麼保障器官資源分配公平呢?西方發達國家都建有獨立、統一、公開的“器官獲取與移植網路”,患者和“供體”的資訊在該網路中均能獲取,患者等待人體器官的排序也是公開的,且接受公眾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管。

  日常情況下,政府對捐後程式公平性的“增信釋疑”工作也必不可少。首先是尊重捐贈者的自願,保證到位的全社會動員,但不以特定的人群作為遊説對象。在法國,雖然法律規定“車禍死亡後無特別聲明即為同意捐獻”,醫療機構也會在實際操作中與死者家人進行充分溝通。其次是分配過程透明,保證每例捐獻都經過統一的分配系統,打擊器官黑市,禁止系統外分配。積極參與動員的社會組織多多益善,但供供體登記和分配的平臺只能有一個。

  在器官捐獻問題上,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在推動社會觀念革新上也在合作,前者負責宏觀協調,後者則重在微觀動員,尤其是打破一些社會“禁忌”和“偏見”方面。例如,宣告腦死亡後立即進行臟器摘取是不是在剝奪病人的搶救機會?老、弱、病、幼者的捐贈是不是有充分價值?專責於此的機構和組織會花大力氣去消除疑慮。他們會努力舉證以腦死亡作為宣告死亡依據的科學依據,會列舉各種宗教、教派視器官捐獻為愛與慈善化身的證據等等。

  從社會觀念到制度細節到醫學操作,系統化推進;從物質激勵到道德感召,一樣不落,這些無疑值得我們學習。

  □史澤華(北京外國語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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