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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治主義”下的政府採購走向

  • 發佈時間:2014-12-10 09:09:2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為了個人升遷的一己私利,既侵害國家財産利益,也違反誠實信用的行政倫理和紀律,屬於應當予以制裁的“功能性腐敗”。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在新的一年裏需要繼續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決定》提出構建我國的法治體系,以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治將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的特色之一、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標誌之一,國家治理體系由法治來引導和主導。我們可以將此概括為“法治主義的新型現代化”和“新法治主義的國家治理體系”。最值得關注的有充分發揮憲法作用、引入實質法治和依法執政三個重大問題,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三要素。

  憲法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如果國家在根本問題上引入了法治,這個國家必將發生根本性變化。《決定》提出完善憲法監督和憲法解釋的制度和機制,這必將使憲法能夠對國家根本問題更充分地發揮調節作用。

  關於我國法治的要求,過去比較多地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方針,對於法的實質內容則缺少集中的概括和表達。《決定》對法治提出了實質性規定,要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法必須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徹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立法原則。法分善惡將推動法律制定的科學化和法律修訂工作的經常化,從而使法律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容易得到實施。

  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政治原則和政治保障。《決定》提出“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這一規定反映了黨領導法治建設的新認識,為黨有力領導法治建設提供了觀念基礎。

  政府採購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四中全會《決定》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也必須落實到政府採購工作中來。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政府法治工作,偏向於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法治體系以“反行政侵權”為重要特徵,對於政府工作本身的依法行政缺乏系統的理論和制度。現在《決定》要求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投資等公共行政都納入法治框架,雖然這些事項並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宜。這樣一來,政府法治就比較全面了,既有保護公民權的反行政侵權一面,也有保護行政法律秩序的一面,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政府法治體系。與政府採購相關法律的制定、修訂、實施都將在新的法治體系下進行。

  積極準備實施新《行政訴訟法》

  最近《行政訴訟法》完成了25年來第一次修訂,雖然修訂是在老框架內進行,但也取得了一些新進展。其中跟政府採購有關的是行政協議被納入《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新法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行政案件,可以依照行政訴訟程式起訴。

  以前行政訴訟法一直集中于反行政侵權,行政案件不包括行政協議案件,《行政訴訟法》不能解決協議或者合同的爭議。《政府採購法》也不認為政府採購合同爭議應當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據我所知,這是在《行政訴訟法》修訂工作後期才加進去的內容。新《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規制範圍,其中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屬於廣義的政府採購範疇。

  至於狹義上政府採購合同是否會被納入行政協議範疇,是否納入《行政訴訟法》管轄,還要看接下來政府採購法修訂的情況。這種可能性是比較大的。而且《行政訴訟法》再進行第二次修訂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因為四中全會《決定》對行政訴訟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探索將公益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將公共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後,不涉及某一個具體公民的案件,例如環境保護和國有資産流失的案件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法》來解決。

  深化反腐敗工作和功能性腐敗問題

  四中全會《決定》非常重視反腐敗工作,對反賄賂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的賄賂主要指收受財産,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以後不但財産而且“財産性利益”也是賄賂犯罪的對象。所謂的“財産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有財産價值的利益,例如公職人員接受退休以後取得有收入職位的承諾。這個改變代表了反腐工作正進一步推向深入,對於政府採購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均適用。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一些更有實際意義的腐敗行為將逐漸走入人們的關注視野,法律的變化也是可以期待的,例如“功能性腐敗”。有的領導幹部,特別是年輕領導幹部,為了儘快取得“政績”以得到晉陞,不惜違背國家規定的發展方針,大搞勞民傷財但可以短期見效的“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為了個人升遷的一己私利,既侵害國家財産利益,也違反誠實信用的行政倫理和紀律,屬於應當予以制裁的“功能性腐敗”。

   

   

  管窺

  制約和監督應是下一步完善重點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一處提到了政府採購。具體為在第三部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明確“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産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這一段話透露出兩個信號,其一是確立了政府採購在依法行政當中佔有一席之地。此外,政府採購被作為強化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方面,也反映出這項制度具有極強的現實性、極大的挑戰性,而把政府採購推到這樣一個顯著的位置之上,也會讓大家對這項制度引起重視。其二是描繪出制約政府採購相關權力的具體路徑,即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完善監督機制及糾錯問責機制。

  因此通過對《決定》的文本解讀能夠明瞭,未來政府採購制度需著力加強的方面應當是制約和監督這兩大重點事項。(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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