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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位養殖戶訴康菲溢油案開庭 索賠1.4億元

  • 發佈時間:2014-12-10 07:44: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張國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天,天津海事法院開庭審理我國21名養殖戶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2011年6月,位於渤海的我國最大海上油氣田、康菲石油中國公司與中海油的合作勘探開發項目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事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調查組發佈報告稱,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污染了6200平方公里海水,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重度污染。作為該油田的作業者,康菲公司應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河北省樂亭縣從事海産品養殖的21名原告主張,他們因此次溢油事故蒙受了鉅額損失。他們的索賠總額超過1.4億元,並要求被告承擔703.72萬元鑒定費及本案訴訟費用。索賠最多的是漁民欒樹海,索賠2700多萬元,最少的近180萬元。

  21名原告多為遼寧省大連市農民,最年長的64歲,最年輕的21歲。原告代理人、中國水産養殖協會會長張福秋説,渤海溢油事故發生時,原告在河北省樂亭海域從事海産品養殖,擁有海參養殖池2905.99畝、工廠化養殖場地5727平方米。他們認為,2011年6月溢油事故造成了環境污染,由於兩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污的海水納入海參養殖池,造成大量海參死亡。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沒有證據表明溢油事故對原告養殖區域造成了污染,原告主張的損失與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蓬萊19-3油田為康菲石油中國公司與中海油的合作勘探開發項目,中海油擁有51%的權益,康菲公司擁有49%的權益,事發時康菲中國公司為作業方。

  今天的庭審從9時30分持續至近21時。爭議焦點在於:21名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索賠權;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對此案涉及的養殖區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張的損失與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受損程度和損失數額如何判斷;中海油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張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養殖戶王桂新的通知,發現海參死亡情況。他安排樂亭縣水産局工程師趙連懷、尹向輝到養殖戶所在的大清河鹽場查看,並安排了現場取樣。後來,他們將採集的部分石油顆粒物樣品送交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驗,結果是油指紋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一致。

  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檢驗結果表明,他們送去的海參、蝦樣本體內的石油烴含量超標,不能食用。

  原告索賠超1.4億元的主要依據,是他們委託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諮詢報告。該報告依據21名原告的海參養殖面積、每畝海參年産量380~420斤的估值,再根據每斤115元的市場價,計算出每畝海參損失為4.83萬元左右。

  張福秋提交的一份證據顯示,他本人為樂亭縣樂陽水産公司總經理。2010年,該公司被徵地拆遷。經過評估,拆遷公司與樂陽公司達成協定,每畝海參按年産量520斤予以補償。

  溢油事故發生後,農業部曾推動漁業索賠行政調解。康菲公司律師表示,康菲公司履行了行政調解下的賠償責任,出資10億元。根據康菲公司、中海油與農業部簽訂的協議,樂亭縣向接受調解的漁民發放的補償標準為每畝海參540元。而此案中21名原告的計算標準為行政調解補償的近100倍。

  在質證中,康菲公司代理律師指出,原告送交化驗的樣本從採樣到保存、監管均不符合規範,不能用於證明原告的訴求。在漁業損失計算方面,原告所委託的博亞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出具的僅是諮詢報告,4名報告署名人也不具備相應資質。因此,該份技術諮詢報告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能支援原告的訴請。

  另一方面,二被告均指出一點:博亞公司為養殖戶出具的諮詢報告完成于10月19日,報告中引用了死亡海參的樣本檢測結果,而原告提交的證據卻表明,海參樣本直到10月24日才送檢。諮詢報告中對於海參價格的認定,是根據樂亭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證明作出的,而該證明的出具時間也晚于諮詢報告。

  康菲公司與中海油公司還指出,海水養殖需要取得行政許可,21名原告未依法提供養殖證。並且部分原告訴稱的養殖區域,登記養殖業主不是原告本人,這些原告無權索賠。張福秋對此表示,樂亭縣一直未辦理灘塗養殖證。他提交了養殖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作為證據。而被告律師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説明原告是合法養殖。

  在庭審中,被告援引國家六部委聯合調查組作出的事故調查結論稱,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溢油事故的污染範圍並不包括原告的大清河鹽場養殖區域。

  康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該公司認為,渤海的污染具有多重性,不能把多重污染的環境狀況歸結于一次溢油事故。

  康菲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紐飛爾環境技術服務大連有限公司對溢油事件所做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溢油事故對原告養殖區域造成了污染。

  到庭作證的環評報告主要撰稿人之一、美國紐飛爾公司環境化學顧問劉波説,她所在的公司在渤海溢油事故後接受康菲公司委託,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對渤海環境進行綜合分析,結論是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影響範圍局限在溢油點附近幾百米之內,與原告養殖區域大清河鹽場距離140公里。

  劉波作證時説,在渤海區域採集的83個油污顆粒樣品,只有兩個樣品與蓬萊19-3溢油原油相似,且最近的那個樣品距離大清河鹽場有100公里。

  對此,原告代理人張福秋質證時提出疑義:樣本是由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聯合採集、提供的,而紐飛爾公司是康菲公司委託的,康菲公司採樣沒有第三方參與。

  天津海事法院12月10日將繼續審理此案。

  本報天津12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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