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剖析銀行4大“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4-08-09 03:34:39 來源:成都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去年以來,四川省工商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監督工作。昨日,四川省工商局就銀行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進行了評析。
“徵用借記卡金融資訊”涉嫌侵權
人民幣借記卡章程:持卡人辦理借記卡後,視同同意發卡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將持卡人金融資訊用於發卡銀行其他産品和其他服務的交叉銷售。
點評: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資訊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資訊主體約定用途使用個人資訊,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因此,持卡人辦理借記卡的金融資訊如果要用於發卡銀行其他産品和其他服務的交叉銷售,必須要有持卡人的明確書面授權,不能推定。
“不提供1年前信用卡帳單”涉嫌違規
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持卡人有權向銀行免費索取最近3個月的帳單,索取3個月之前的帳單每次需支付手續費,銀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帳單。
點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顯示,銀行卡通過聯網各類終端交易的原始單據至少保留2年備查;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帳單,並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系統故障銀行不擔責”有違公平原則
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如個人客戶因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銀行有權從個人客戶賬戶中扣劃個人客戶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個人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
點評:該不當得利出現的責任完全在銀行,即便責任不在銀行,個人客戶並無故意取款侵佔銀行財産的故意,但有“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然而此條款卻為個人客戶設定了“暫停個人客戶電子銀行服務”的較重責任,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單方面變更業務”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
借記卡領用合約:如因監管機構調整業務有關規定或遇到經濟、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約某某條款所列各項業務變更或取消,銀行可按新規定執行或終止該業務,無需徵得持卡人同意。
點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監管機構調整業務有關規定或遇到經濟、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約某某條款所列各項業務變更或取消,銀行不能繼續按原合同履行的,可以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責。同時,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銀行並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按新規定執行。此條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
成都晚報記者 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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