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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的承諾豈能隨意變更?

  • 發佈時間:2014-12-08 02:31:31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週談

  星美聯合的一紙公告,意味著又一家上市公司變更承諾的議案遭到股東大會的否決,這也是今年以來眾多中小股東聯合起來維權的又一起案例。上市公司大股東作出承諾,本是一項非常嚴肅的事情,然而在現實中卻常常遭到隨意“被變更”的處境。

  在12月2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星美聯合大股東上海鑫以的提案《關於變更承諾事項的議案》,其獲得贊成票的比例為65.11%(上海鑫以回避表決),由於這項特別議案需經全體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因此該項議案遭到否決,上海鑫以欲“金蟬脫殼”的企圖將無法實現。

  作為大股東,上海鑫以持有星美聯合25.84%的股份,其曾作出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産、恢復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完成重大資産重組的承諾。今年4月份初,星美聯合發佈籌劃重大事項的公告並開始停牌,然而這一停就長達7個月。11月11日卻忽然公告大股東無資産也無能力履行承諾,並提議由宋涌、昊天瑞進中和、方能斌受讓其所持有的25.84%的股份。而收購方亦承諾,向星美聯合注入醫療健康、TMT、文化體育、新材料或能源等領域具有較高成長性的優質資産。

  上海鑫以通過轉讓股份由受讓方來履行承諾,表面上並沒有任何問題。然而,在股東大會上,針對投資者的質疑,股權受讓方對於後續資産的注入並沒有給予明確的答覆。而且,由於其欲注入的資産涉及面太廣,同樣引發了投資者對於受讓方旗下是否有優質資産的疑慮。投資者甚至有理由懷疑,股權受讓方是否會成為“上海鑫以第二”?

  這並非市場上首次出現大股東變更承諾事項遭到中小股東的阻擊。2006年股改時,中體産業大股東基金管理中心曾承諾,在未來適當的時機,將可提供的優質資産盡可能優先注入中體産業。然而八年時間過去了,承諾至今還是“承諾”。

  若非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或許像中體産業等多家上市公司的承諾“鬧劇”還不會浮出水面。而在上市公司承諾事項上,使用“模糊語言”者有之,像中體産業這樣沒有任何優質資産也敢於承諾者有之,作出承諾後已無法履行又隨意變更者有之。上市公司作出承諾以及其履行狀況,實際上也是A股市場誠信狀況的一個縮影。

  上市公司大股東作出的承諾不僅不能隨意變更,對於其一直拖延不履行的行為也應該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大股東作出的承諾長時間不履行,一方面影響到上市公司本身的發展,另一方面也無形中影響到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那麼,即使其今後能夠履行承諾,相關大股東也有必要像股改一樣,向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支付一定的“對價”,這既是其應該受到的懲罰,也是其必須付出的代價。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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