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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不得出借給企業或個人

  • 發佈時間:2014-11-28 07:33:24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5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施行。27日,省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辦法》進行解讀。

  根據《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不得出借給企業或者個人。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高建新介紹,當前,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採取不同方式開展創收活動依然存在,其中不少行政事業單位以所有者身份對外出租出借房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産收取租金,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進行投資、擔保獲取收益。為規範操作,預防風險,防止收益流失,《辦法》明確,要從嚴控制此類行為,確需出租、出借或者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面廣量大,截至去年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總額達9630億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産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等,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重要內容。省財政廳副廳長徐寧表示,《辦法》著重解決的是資産處置中長期存在的範圍不清、公開性不足以及涉密資産處置不規範等問題。“一是進一步界定資産處置的範圍,明確了七種可以處置的資産情形;二是建立資産處置公開機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讓、置換資産應當通過有資質的産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三是規範涉密資産處置,對電子廢棄物等涉密資産,要求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辦法》明確提出,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可以共用、共用的國有資産組織統一採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徐寧表示,公物倉管理制度的實行,通用資産實物和專用資産虛擬網路交易平臺的搭建,對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設節約型機關和建立資源共建共用共用機制,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都將起到推動作用。

  《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的國有資産管理活動,是全國為數不多的以省政府令形式出臺的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吳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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