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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的虛與實

  • 發佈時間:2014-11-28 06:03:1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證券投資類信託發行數量和規模激增,10月新發行的此類産品佔整個集合信託比已經由一年前的15.40%上升到36.81%。

  證券類信託發行數量的上升固然和目前A股市場行情相關,但僅僅用A股市場走好來解釋,在債券、期貨都納入證券投資類信託的投資範圍、證券投資類信託具備做空機制的情況下未免過於蒼白。

  證券類信託發行數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還應該包括:第一,隨著信託産品業績的堅挺,信託公司作為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獲得了市場的認可,部分金融機構代為推介信託産品的費用低於推介私募基金的費用,可以被稱為品牌效應,私募機構可以通過信託公司快速高效募得資金。第二,從法律安排上,信託計劃仍然優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仍然把投資關係建立在委託——代理關係上,在破産隔離方面沒有信託産品完美。此外,私募機構通用的有限合夥形式遠沒有集合信託的結構化設計實用,這是目前證券投資信託的制度優勢。

  應該看到,目前證券投資信託的兩個優勢是一虛一實。品牌是虛的,因為部分私募機構已經開始注意自身的品牌建設,而且部分第三方機構的品牌也已經樹立,正在和各種私募機構合作,品牌優勢有減小甚至消失的可能性。而短期之內,制度優勢是包括私募機構的其他資管機構難以超越的,證券公司應該把這種優勢發揮到極致,並提供配套服務,即為私募機構提供産品結構設計、産品推介、産品日常事務管理所有服務。

  可以看到,這類服務信託公司本身並不主動管理資産,從業務劃分上看,屬於事務管理類信託。近來,事務管理類信託被認為是“躺著賺錢的業務”、“通道業務”,實際上,在證券投資信託中,信託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遠遠不只是“通道”。

  作為信託計劃受託人,信託公司應該對私募機構的投資、運作進行實質性監督與審查,防止私募機構有損害受益人利益的行為;作為私募機構的服務商,信託公司可以運用自身在基金估值、資金清算、資訊披露、持有人會議召集等方面的優勢,為私募機構提供高效、優質的外包服務;作為持牌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的經營風格比私募機構穩健,通過對私募機構的監督以及對信託計劃的日常管理,可以有效地防範某些風險,降低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使風險收益屬性更符合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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