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該由誰來養
- 發佈時間:2014-11-28 04:32:2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洪和木
【案情】
2011年4月15日,李某與向某經法院調解離婚,7歲的兒子笑笑由父親向某撫養。2012年2月3日,向某與唐某登記結婚,笑笑隨父親和繼母唐某共同生活。2013年8月7日,向某因車禍身亡,保險公司共賠償向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42萬元。此後笑笑也一直跟著繼母唐某生活。2014年6月,笑笑的生母李某突然向唐某提出讓笑笑隨自己生活,被唐某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某稱自己是笑笑的生母,對笑笑享有法定監護權,笑笑的父親去世後,當然該由自己來撫養。唐某則辯稱笑笑隨自己生活兩年多,自己一直將其視如己出,兩人的感情非常好;而李某這兩年多來從未探視過笑笑,現在提出想要回笑笑無非是衝著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來的,自己決不同意把笑笑交給他。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兩年多的共同生活,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唐某也表示願意繼續撫養笑笑。而笑笑的生母李某在此期間未盡任何撫養義務,笑笑與李某之間難以在短期內建立感情,如變更撫養關係不利於孩子成長。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説法】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生母與繼母究竟誰對笑笑有優先撫養權,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唐某與笑笑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唐某在經濟上的付出也不多,故唐某與笑笑之間只是一種名分上的繼母子關係,向某死後這種繼母子關係自然終止,笑笑應由其生母李某撫養。另一種意見認為,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從有利於笑笑的成長考慮,笑笑應由繼母唐某撫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論上一般將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為三種:名分型、事實撫養型、收養型。名分型是一種純粹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不産生權利義務關係,並隨著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事實撫養型是指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期間對繼子女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而形成的一種擬制血親的關係。收養型是形成了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對於第二種,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這種繼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麼如何判斷是不是事實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呢?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從經濟上、時間上及情感上三個方面去考量。首先,繼父母是否給付了繼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費用是形成此種關係的首要條件,無論繼父母是單獨撫養抑或與生父母一方共同撫養,也無論繼父母經濟上的付出多寡,只要力所能及,就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其次,對繼子女撫養時間長短也是一個考量因素,如果時間太短,繼父母子女之間尚未建立一種穩定的家庭成員關係,也就談不上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此外,從情感上去把握繼父母子女關係也是很有必要的,當雙方形成了一種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情感,就應肯定其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本案中,唐某與笑笑共同生活兩年多時間,唐某履行了一個母親應盡的義務,並對笑笑疼愛有加,應當認定雙方建立了有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也就是説,在考慮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上,要首先徵求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意見,如果其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應當確認其享有撫養權,這種撫養權甚至要優先於生父母的法定撫養權。
結合本案,一方面唐某對笑笑依法具有優先撫養權,另一方面從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則出發,因唐某與笑笑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穩定、和諧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由唐某撫養更為適宜。如果讓笑笑跟隨生母李某生活,必然要改變孩子熟悉的生活環境,這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此,本案中繼母唐某撫養笑笑更為恰當。(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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