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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房斷供”能否了斷還貸義務

  • 發佈時間:2014-11-28 04:32: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兩年前,我所在的城市房價不斷上漲,我心裏著了慌,也貸款買下一套商品房,與銀行辦理了按揭手續,約定借款80萬元,期限20年。然而,沒料到一年多來,由於國家宏觀政策調控,房價足足下跌將近四成,且目前仍有下跌之勢。如果我繼續按照按揭合同向銀行支付本息,無疑更加得不償失。於是,我和身邊很多人一樣想到了“棄房斷供”,已經支付的首付款和交了一年多的貸款本息我寧肯不要了,也不想再向銀行還貸,房子交給銀行任意處置便是。請問這樣做是否就能免除我的還款責任?毛小茜

  毛小茜讀者:

  因房價下跌而“棄房斷供”,並不能免除你的還貸義務。

  個人買房時和銀行簽署的按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用所購房屋為抵押的擔保合同。兩份合同一旦訂立,便對雙方産生了法律約束力。如果購房人“棄房斷供”將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繼續支付本息,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擔銀行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也就是説,即使你放棄此前已經支付的首付與本息,甚至放棄房屋的産權,但如果房産已經資不抵債,銀行將其拍賣之後你依然要對不足部分的本息繼續清償。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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