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僅可贈送意外險和健康險 賠款計入賠付成本
- 發佈時間:2014-11-27 08:35:4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的行為,本週一,中國保監會起草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要求,保險公司只能贈意外險與健康險,且對每人每次所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
據了解,近年來,贈送保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行銷中的一種常態。一方面可以吸引消費者關注,另外一方面還可以通過贈送保險提升保險公司品牌影響力。而在網際網路保險的熱潮中,贈送保險甚至可以作為一種保險公司對於客戶投保大數據的一種收集方式。而規範保險贈送行為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部分保險公司利用贈送保險開展不正當競爭。
根據徵求意見稿,贈送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身保險公司可以以促銷或者公益事業為目的贈送人身保險,但不能贈送財産保險。所贈送的人身保險産品只能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且保險期間不能超過1年。對每人每次所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金額限制。
上述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人身保險公司贈送的人身保險産品應當符合《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人身保險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贈送的人身保險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單,贈送團體人身保險産品的,應向被保險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憑證。
此外,人身保險公司對於所贈送人身保險對應的保費,根據會計準則不應確認為保費收入,但是要根據監管規定計提準備金,同時將賠款計入賠付成本。
保監會同時提出,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加強對贈送保險行為的管控,贈送保險行為要經過總公司的批准。嚴禁以贈送保險為由,變相開展違法違規業務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記者牛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