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1-27 06:14:16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對各種所有制經濟和不同産權的合法保護,但目前,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因而,要健全加強對國有、集體、社會、私人資産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産權的保護制度,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産權制度、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産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才能有效地進行産權保護。
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對各種所有制經濟和不同産權的合法保護。早在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就明確了“在法律範圍內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隨後的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則進一步提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我國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給予了不同所有制經濟及其權利以平等而無差別的保護。
不言而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而要想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且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就必須以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我國業已成熟的社會主義特色法律體系,在不同層次和領域都積極落實了憲法對於産權保護規定。
但也應該看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這主要表現在對於産權保護的立法仍存在盲點,已有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成熟,對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界定還不夠清楚,對産權的平等保護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違法處罰性的規定還缺乏震懾力、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還不強,等等。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這就要求我們:要健全加強對國有、集體、社會、私人資産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産權的保護制度;要加強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産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強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要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産權制度、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産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等。
目前,15.5萬戶國有企業,遍及各個行業領域,涉及各類社會關係。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正處於攻堅階段和關鍵時期,改革越是進入深水區,越要強調依法合規,堅守法律底線。尤其是在推動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注重履行法定程式,依法實施法律監督,有效防範違規操作、避免國有資産流失。
産權保護不僅要完善立法,還要強化執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這就要求我們把權力運作納入法治軌道,讓市場參與者擁有安全、穩定的預期,讓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得到真正的法律平等保護。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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