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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産權不能成外企壟斷“擋箭牌”

  • 發佈時間:2014-09-09 01:1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郭宇靖 楊毅沉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包括高通在內的一些涉嫌壟斷企業,一方面利用壟斷鞏固其市場支配地位,一方面以智慧財産權打擊競爭對手。用好《反壟斷法》成為我國打造良好市場環境的當務之急。未來,中國亟須建立外資合法合規經營的“新常態”。

  保護智慧財産權成部分企業壟斷藉口

  在涉嫌壟斷的行為中,高通採取了多種具有反競爭性的收費與銷售模式。中國社科院美國所副研究員蘇華認為,這些策略相互輔助、相互滲透,排斥競爭、剝削廠商,導致顯著的消費者福利損失,對加強和維持高通的支配地位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高通的壟斷行為並非沒有先例。2009年,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向高通開出約2.08億美元罰單。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高通的行為有力排斥晶片競爭者,將其在南韓晶片市場高達98%的份額維持了10餘年。

  在我國,一些壟斷企業以不知道中國有《反壟斷法》為由,將在歐美遭到查處的行為,繼續在我國大行其道。近期,一批整車及零配件企業就捲入了這樣的案例,包括歐美及日本等多國車企巨頭。

  在高通的案例中,智慧財産權本是對企業創新升級的保護,卻成了少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司的擋箭牌,或被用來加強自身的壟斷地位,或被用來當作攻擊其他競爭者的武器。

  我國手機企業中興通訊就曾遭到針對智慧財産權領域的發難。據了解,自2012年一家名為維睿格的美國公司購買了諾基亞公司的專利後,迅速發起對中興通訊的大規模訴訟,以明顯不合理的高額許可費,在多國持續發起訴訟。這甚至漸漸發展成為一種商業模式,即低價投資購買專利後,再向其他企業索取高昂專利費。

  堅持反壟斷執法內外一致

  專家指出,我國《反壟斷法》在總體框架上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了一致,其中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為反壟斷的三塊基石。我國應堅持用好這樣的國際規則和國際語言,為企業面對全球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近期我國反壟斷調查執法頻繁,車企巨頭、高通、微軟……都遭到了反壟斷調查。對此,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日前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中國一如既往地歡迎各國投資者來華投資,依法保障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為各類性質的市場主體營造公開透明的法律環境、高效便利的行政環境和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也不會因為幾個案子,就把外商投資企業嚇回去。

  蘇華指出,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的執法記錄,外企、國企、民企均是反壟斷執法的對象。特別是記錄顯示,針對內資企業的反壟斷執法活動數量在絕對值上更大。由於外企規模大,涉嫌壟斷行為更為複雜、隱蔽,造成的反競爭效果更顯著,媒體更關注等客觀原因,針對外企的執法活動更引人注目。

  專家認為,針對我國反壟斷執法對外資更嚴苛,對內資更優待的無端指責,公平、審慎、穩健的執法記錄是最好的回應。當前,我國應積極正面地回應反壟斷執法對內外資一致,而並未選擇性執法。

  建立外資合法合規“新常態”

  在我國市場不斷拓展的戰略發展期,外國企業紛紛看好中國市場,但我國更應建立公正的治理規則。未來我國應加強反壟斷機構的執法能力,樹立公平合理的市場規則。專家建議,我國需倡導企業樹立正確觀念,提高執法透明度,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增強執法力量。

  蘇華建議,當前我國應加強反壟斷執法,引導企業主動遵守《反壟斷法》,為內、外資經營者建立公平競技場,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設立一致的合法性評估標準,是建立新時期外資在華規則的重要一環。

  跨國公司擅長利用規則。自我國市場對外資開放以來,跨國公司將我國法律與監管漏洞利用到極致,在我國市場上攫取超高利潤,各類在歐美市場上被嚴懲的壟斷行為在我國橫行無虞。

  2008年《反壟斷法》生效,我國反壟斷執法從無到有,逐步發展。隨著執法能力建設與加強,放任已久的各類壟斷行為逐步被納入反壟斷規制的範圍。2014年以來,從商務部禁止P3海事聯盟,國家發改委深入調查我國汽車流通市場、美國高通及ID C公司,到工商總局突擊調查微軟,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跨國公司壟斷行為的挑戰引起國內外各界密切關注。

  在當前背景下,我國應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嚴懲壟斷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和執法威懾力,打擊壟斷者的僥倖心理,引導企業尊重和遵守我國法律,鼓勵負責任的企業行為。

  對外經貿大學副校長趙忠秀説,過去幾十年我國一直對外資採取歡迎鼓勵的超國民待遇,但對規範化方面的管理往往有所忽略,往往在引入外資時,甚少考慮安全或市場壟斷的問題,一些領域幾乎完全被外資獨佔。如果能打破壟斷,改變外企在華長期養成的種種陋習,將是對中國市場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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