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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的設立會帶來什麼改變?

  • 發佈時間:2014-11-22 16:19:24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近日發佈的國發2014年第51號文《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將《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延用25年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改變了。其中最大的改變就是新增一個超大城市的標準,但這會帶來什麼改變卻沒有明確的説明。

  當然,最大的改變就是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改變。將城市規模由四類改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據此標準,按2010年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全國城區人口超過1000萬的有6個城市,分別為上海、北京、重慶、成都、天津、廣州。而按2013年的各種統計,則有各種説法,超過1000萬人口的城市有十多個。

  其次,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有關政策要全面調整。除了房地産調控政策之外,城市建築密度、高度、容積率、用地政策、人口政策等可能得相應調整,五類七檔城市實施不同的政策標準。

  比如根據三中全會以及戶籍改革政策,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這仍是按四類城市標準制定的,並因要“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而讓四個一線城市繼續實施限購的房地産政策。現在有了超大城市這一類而且實際上還不止四個一線城市,相關政策顯然應該統一。

  再次,城市劃分新標準應該服務於解決“城市病”這一目的。新城市規模標準總的來看有四點重要調整:一是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從目前來看,雖然超、特、大、中、小五類城市的“城市病”症狀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存在經濟發達程度不一、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城鄉差別和貧富差別仍很嚴重、外來人口難以享受均等化市民待遇、交通堵塞、醫療和教育資源緊張、環境污染等等問題。按照新標準可以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最後,城市群的出現對城市規模的新標準提出了挑戰。隨著區域經濟或城市經濟圈的發展,在我國明顯出現了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中原、長江中游、成渝、哈長7大國家級城市群。一方面,城市群要求實現一體化的規劃和建設,尤其如廣佛同城化、廣清一體化、廣佛肇經濟圈、珠三角一體化等;另一方面,由於行政區劃調整,出現了一些城市群形態的城市,如重慶市(相當於一個省)、保定市(1119萬人)、蘇州市(1047萬人)、南陽市(1026萬人)、石家莊市(1016萬人)、臨沂市(1004萬人),顯然全都把這些城市當成超大城市,只需要調整區劃就行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超大城市要與城市群在界定上各自有所區別、政策上各自有所側重才是;從長遠來看,城市群與城鄉融合更符合城市未來的發展規律。(作者是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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