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負面效益不可小視
- 發佈時間:2014-11-19 20:29:29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雙十一”作為全球最大的購物盛宴,不僅對國內消費者,對國外消費者也是一個非常便宜的購物盛宴,對拉動國內消費需求、倡導一種新的消費方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也存在許多問題,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否則中國電子商務特別是網路零售將不可持續發展。
對“雙十一”的促銷活動應持謹慎態度,它是一種疲勞的促銷,導致“井噴式”消費出現,雖然創造了全球最大的消費者的購物盛宴,但是具有很大的負面效益。我國經濟正在由快經濟向慢經濟轉型,由快消費向慢消費轉型,由快服務向好服務轉型,由追求速度、規模轉變為追求品質和效益。但“雙十一”帶來的大量訂單,會降低消費者購物體驗度,也降低了快遞服務品質。
對天貓來説,“雙十一”是一個只賺不賠的生意。作為交易平臺,無論商家是否盈利,天貓都能收取交易額2%~5%的佣金。雖然“雙十一”網購的交易額較高,但是,眾多電商網站是虧損的,主要原因是疲勞促銷的價格所致,當然也有産品的原因,如3000多家生鮮農産品電商網站無一盈利等。
“雙十一”成了“電商的狂歡,快遞的災難”。快遞爆倉、行業微利以及成本增加等,成了電商狂歡之後快遞業亟須解決的問題。
“雙十一”疲勞促銷和疲勞消費是以低價格為基礎的,許多價格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過低的價格嚴重衝擊了傳統實體市場導致現有網站虧損關門,甚至衝擊正常的經濟秩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雙十一”存在的問題總結如下:
——第三方交易平臺準入把關不嚴。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流於形式,導致平臺內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開展經營活動、未按規定亮明經營者身份等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對消費者購物行為産生誤導。
——對商品資訊的審查處置不力。平臺經營者對商品資訊的審查和監測未能盡責,處置違法違規資訊不力,存在明知、應知、故意或過失等情況下為商標侵權、虛假宣傳、消費侵權等行為提供便利和實施條件的嫌疑。發佈的商品資訊存在不少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無合法來源證明、違禁商品等問題,高倣手機、假名牌包、假酒等違法商品資訊在一些網路交易平臺上長期存在。
——消費者權益未能得到充分保護。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一賠三”的規定不到位,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缺乏確認程式,退貨標準過於嚴苛,部分經營者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受理維權投訴的門檻過高、效率偏低,客服調解存在推諉、刁難、“拉偏架”的現象,致使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網路經營數據過度封閉。自然人網店身份數據不完善,很多時候平臺經營者不能準確提供網店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資訊。部分網路交易平臺對事關政府監管和消費維權的數據過度保護,致使監管部門不能準確掌握平臺內經營者的相關資訊,大量消費者投訴難以得到徹底解決。
——銷售行為管理混亂。假打折誤導消費者。部分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存在“先提價、後打折”、“先低價打折吸引消費者關注、後以無庫存為由不予銷售”、“不如實全面披露促銷活動規則誘導消費者盲目消費”、“單方面變更甚至撤銷促銷活動”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虛假宣傳及違法廣告。部分網路交易平臺未按照《廣告法》規定審查把關,違規提供廣告連結、發佈服務,擅自發佈應當經過依法審批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一些網路經營者使用“全網價格最低”、“史上最低價”、“銷量第一”、“排名第一”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用語開展廣告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和不合理附加要求。部分網路經營者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有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還利用其在市場份額中的優勢地位,強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不得參加其他平臺的促銷活動。虛假信用評價。一些平臺內經營者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虛構自身的商業信譽,或以惡意評價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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