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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財監管規則應抓緊出臺

  • 發佈時間:2014-11-13 00:31: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項崢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我國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增加以及金融風險加快釋放,今年以來第三方理財兌付風險事件發生較為頻繁,既擾亂了我國金融市場秩序,也給眾多投資者帶來經濟損失,需要引起高度關注,特別是應當進一步明確由地方政府監管第三方理財機構,抓緊出臺第三方理財監管規則。

  客觀上説,在我國居民財富管理意識增強,理財需求旺盛的背景下,若能有效規範,第三方理財機構有可能成為繼第三方支付機構之後的一個新興業態。但是在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理財機構運作總體較為混亂,對其較大的潛在風險應抓緊出臺具體監管辦法。

  所謂第三方理財,就是指獨立的理財仲介機構,不代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獨立分析客戶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投資工具,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但在我國,第三方理財多以投資管理公司面目出現,在超市或商場門口招攬客戶,以高額收益為誘餌,吸收客戶資金,資訊透明度極低,運作很不規範,與國外規範運作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相去甚遠。而以投資公司名義設立的第三方理財機構不具備經營金融業務的牌照,門檻較低,為部分機構利用第三方理財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提供了極大便利。部分第三方理財機構與私募基金的業務存在混同,且與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運作相聯繫,一旦出現風險,有可能會形成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較大衝擊。在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下,第三方理財監管屬於地方金融監管的範疇,而地方金融監管能力整體有限,且無相應法律法規,監管工具欠缺,大致存在少有監管或監管真空的狀況。

  近年來,尤其是最近一段時間,第三方理財機構老闆跑路事件發生較為頻繁,往往涉及眾多投資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需要加強監管以降低整體運作風險。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由地方政府監管第三方理財機構。第三方理財不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屬於正規金融領域之外,由地方政府監管較為妥當。因此,需要從中央層面進一步劃分金融監管當局與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責,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第三方理財機構,並確定第三方理財機構的門檻準入條件、監管指標、監管約束與工具、罰則等。

  其次要提高地方政府監管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能力。加強地方金融監管人才儲備與培養,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從準入到退出,依法合規監管,把控第三方理財機構整體運作風險;建立第三方理財機構監管框架,強化日常風險監測分析,統籌安排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工作,督促第三方理財機構規範運營。

  第三是要建立第三方理財機構監管資訊共用與監管協調機制。(下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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