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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管理應細化

  • 發佈時間:2014-11-07 06:05:5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規範通信短資訊服務行為,維護短資訊用戶的合法權益,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違者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工信部起草規定來規範商業短信,意味著我們正在嘗試將其納入法治軌道,是我國規範資訊管理的一大進步。多年來,垃圾資訊滿天飛,許多接收者不堪其擾,卻也無可奈何。工信部的《規定》意味著,手機用戶將由過去被動、無奈地接受商業短信變為有權拒絕,或有選擇性地接受,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是給短資訊提供者及電信運營商套上法律籠頭。

  法治社會,任何商業行為都須建立在確保雙方權利與利益基礎之上,不管別人是否需要,隨心所欲髮發資訊,明顯侵害了用戶權益。依法規範商業短資訊,已是很多國家的常規做法。如,德國于1977年就制定《聯邦數據保護法》,規定運營商發資訊須與用戶簽訂一份合同,濫發短信者被投訴一次最高可罰5萬歐元;英國《通信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收信人同意發送兜售産品的垃圾資訊,屬於違法,法院受理起訴並查實後,每次罰運營商5000英鎊。

  徵求意見稿對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短資訊服務收費等作出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彰顯了相關部門聽取民意的心態。筆者提出以下建議:首先,商業資訊是通過中國電信、移動、聯通三大運營商平臺發送的,運營商採取什麼方式與電話、手機用戶簽訂是否接受資訊的合同,尚待明確,且需制訂細則,還要便於操作。其次,對違規濫發資訊的處罰比較模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是針對一次投訴的違法成本,還是對一次群發資訊的處罰?有些語焉不詳。如果群發幾萬條、十多萬條違規資訊,甚至於虛假商業資訊,僅受到這麼一點經濟處罰,顯然“小兒科”了。第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訴、反饋機制,暢通消費者對違法違規濫發資訊的舉報渠道,執法部門要及時查處,並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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