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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擬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禁止發送商業短信

  • 發佈時間:2014-11-05 21:41: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記者5日獲悉,為規範通信短資訊服務行為,維護短資訊用戶的合法權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短資訊服務收費等作出規定,並提出違規懲罰措施,規定將於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短資訊服務,意見稿明確,短資訊服務向用戶收費的,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發送短資訊時,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併發送。不得發送缺少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資訊,不得發送含有虛假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資訊。

  對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個人資訊安全保護,意見稿明確,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的個人資訊,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和執行網路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公共資訊巡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線上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用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資訊。

  對於資訊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説明擬發送短資訊的類型、範圍和期限;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短資訊。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資訊侵擾的,可以向短資訊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受理中心舉報。

  而對於公益類短信,意見稿也明確,擬發送公益性短資訊的,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前10個工作日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短資訊發送時間、發送內容、發送範圍、發送機構等資訊;屬於公益性短資訊的,電信管理機構協調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發送;不屬於公益性短資訊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並説明理由。

  此外,這份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處罰措施:對於一些違反前述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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