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租殼”讓資本運作誤入歧途
- 發佈時間:2014-11-03 02:31:0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司股事】
天晟新材的做法,其實很多並購基金和上市公司都在悄悄地做;上市公司成為資本遊戲平臺,市場形成靠重組運作套利模式,這樣的市場土壤和環境,才是各方應予高度警惕的。
天晟新材與PE的“租殼”交易已戛然而止,在深交所約談下,天晟新材10月26日發佈公告稱,協議雙方已充分理解委託股東投票權可能涉及的風險,一致同意取消上述協議中有關股東投票權委託的所有條款。
早在10月22日午間,天晟新材發佈公告,公司四位主要股東呂澤偉、孫劍、吳海宙、徐奕與杭州順成簽署協議,四人將以7.89元/股的價格將合計持有的天晟新材2000萬股股份(佔總股本的6.14%)轉讓給杭州順成;與此同時,四人還決定將合計所持上市公司23.81%股權所對應的股東投票權及相關權利委託給杭州順成行使。交易完成後,杭州順成享有天晟新材權益股份將達到總股本的29.95%,由此成為控股股東。
杭州順成在權益變動完成後,主要目的是“主營業務優化或整合”,天晟新材擬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用於收購不超過15億元資産或股權(不超過上市公司2013年末總資産的72%);另外未來不排除對上市公司資産進行出售、或者重組等可能。杭州順成承諾本次權益變動及後續資産引入計劃將不構成借殼上市,亦不構成重大重組。
一般觀點認為,杭州順成“租殼”是為了規避構成借殼,筆者認為,這方面的因素當然有,但不是主要問題所在。杭州順成“租殼”成為控股股東,但之前創業板已經有幾十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憑何天晟新材不行?
在筆者看來,本案的核心,是即使杭州順成獲得29.95%投票權,也與一般的控股股東有明顯區別。股東權益包括分紅等自益權、以及投票等共益權,呂澤偉等四位大股東將23.81%持股所對應的股東投票權及相關權利委託給杭州順成行使,杭州順成或只獲得這部分股票的共益權,並不包括自益權,沒有獲得這部分股票的完整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讓杭州順成單獨作為控股股東,並由此承擔所有法律責任,未必妥當。《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等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假若杭州順成將來作為控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而其又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按道理呂澤偉等四位大股東作為“引入”方,理應為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目前這方面還是法律盲點,恐怕難以追究。而杭州順成以少量資金就控制這個上市公司,也將導致其運作杠桿效應太大,可能引致上市公司進行投機賭博式運作。
筆者認為,即使杭州順成“租殼”成功,它在法律上也不具備單獨的控股股東地位。事實上,呂澤偉等四位大股東將23.81%持股投票權等權利委託給杭州順成行使,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將來還得收回,呂澤偉等與公司利益緊密相關,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在委託期也恐難消失。
值得關注的是,天晟新材的做法,其實很多並購基金和上市公司都在悄悄地做,借助資産重組做市值管理,股價炒高後大股東、PE等方面再減持;上市公司成為資本遊戲平臺,市場形成靠重組運作套利模式,這樣的市場土壤和環境,才是各方應予高度警惕的。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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