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誰是違約方
- 發佈時間:2014-10-24 08:32:0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學友
村民承包菜地後,因菜價回落收入減少而拖欠租金,為此村委會將其告上法庭。庭審時,該村民以村委會提供的水塘無水致其菜地減産為由主張減少承包費,對此,法院該如何判決?
【案情】
劉家灣村地處遼西濱海路南側,早在2008年,受省加快環渤海經濟帶建設影響,濱海公路建成後,劉家灣村到市郊的距離大大縮短,交通變得非常便捷,菜農們進城送菜約20分鐘就到。這樣一來,菜農們種菜積極性高漲。因此,村委會在發包菜地時,農民們都搶著以高價承包。
2011年初春,村委會新一輪發包菜地時,村民劉保滿在招標發包中獲勝。雙方在《菜園地承包合同》中約定:劉保滿承包劉家灣村菜地15.6畝,承包費用為每年每畝380元,承包期限為5年,承包方應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交清承包費,並另交2000元作為履行保證金。為方便其澆灌菜地,劉保滿可與其他3家農戶共用水塘一處。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此約定,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應按承包費總金額的20%賠償對方違約金。
然而,從2012年初開始,受全國黨風廉政建設大環境影響,城市裏的一些高檔賓館、飯店、酒樓對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銳減,加上農村大棚蔬菜種植量的不斷增加,包括蔬菜在內的各種農産品銷售價格大幅回落,菜農的收入持續下降。為此,劉保滿從2012年起遲遲不按時繳納承包費,2年來共拖欠承包費11050元。村委會多次討要,劉保滿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託。無奈,2014年2月初,村委會將劉保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給付菜地承包費,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庭審理過程中,劉保滿突然提出反訴,表示村委會提供的水塘存水逐年減少,每到夏季大量用水之時,菜農們都搶著用水,根本不夠用,導致其種植的蔬菜大量減産,因此是村委會違約在先,應減少自己的承包費,並由村委會承擔違約責任。為獲取法庭支援,劉保滿還特意提供了水塘夏季乾旱幾乎無水的照片佐證。同時,還提出早在3年前,村委會先前修村路時,曾欠其車輛運輸費2000余元至今未還。但法庭最終並沒有支援劉保滿的反訴,依法判決其給付拖欠村委會的菜地承包費11050元,支付違約金1185.6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
事後,經執行環節調解,考慮到劉保滿承包菜地確實受種種原因影響而收入減少等實際情況,村委會經徵得村民代表意見,與劉保滿達成協定,只收取200元違約金。
【説法】
本案中,劉保滿以承包菜地中的水塘無水和村委會先前修村路時曾欠其車輛運輸費2000余元為抗辯理由提出反訴,主張減少承包費,法院之所以未予支援,是因為劉保滿的反訴不符合法律要求。
所謂反訴,是指在本訴進行中,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是為了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反訴與本訴必須基於一個相互牽連的法律關係而産生。同時,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因此,劉保滿提出的反訴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在法庭上突然提出,而未按法律規定在開庭前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此種情形下,除非原告認可,否則,被告只能另行起訴,而不能在本案中解決。二是劉保滿在本案中提出的兩個“反訴”,一個不屬於反訴,即村委會修路欠款與本案拖欠菜地承包費之間不是基於相互牽連的法律關係而産生,對此劉保滿只能另行起訴村委會,主張償還修路欠款;另一個是水塘無水致其菜地減産,雖構成反訴,但因雙方承包合同中對水塘是否必須達到一定的存水量並未做出約定,並且水塘因乾旱水量減少屬於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並非人為所致,因此無論水塘是否缺水,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均不構成違約,也就不能成為劉保滿減少承包費的抗辯理由。
綜上,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劉保滿給付拖欠村委會的菜地承包費11050元,支付違約金1105元,是有法律依據的。(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