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借款加蓋公章村委會應否連帶償還
- 發佈時間:2014-08-22 07:32:3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學友
即將卸任的村主任以村委會的名義向他人借款15萬元,並在借條上加蓋村委會公章,卻在陸續還款9萬元後遠走他鄉。出借人以借款人和村委會為共同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那麼,法律會支援誰呢?
【案情】
張家村村主任張某與鄰村三河屯村村主任肖某是老相識。2011年3月初,三河屯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前夕,即將卸任的肖某打算辦一個家庭養殖場,便以村裏要搞綜合服務公司為由向張某提出借款15萬元。為日後還錢有個保證,張某提出最好加蓋上三河屯村村委會的公章。肖某答應了,二人在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利息為15%,並加蓋了公章。3天后,張某將15萬元打入肖某提供的個人賬號內。此後2年時間裏,肖某先後3次向張某共還款9萬元。2013年春,肖某與老伴一起投奔女兒去了省城。張某幾次找肖某還款聯繫不上,便於2014年1月初,一紙訴狀將肖某和三河屯村村委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欠款6萬元及所借款全額利息。
法庭審理認為,肖某在離任前利用掌管村委會公章之機,未經村委會授權擅自以村委會名義向張某借款,其出具的借條雖加蓋了村民委員會公章,但實為肖某個人借款並用於家庭經營活動,且事後亦未得到村委會的追認,該借款應認定為肖某個人借款。張某借款給肖某時明知三河屯村正在換屆選舉,且知道肖某即將卸任,按常理不可能再因村裏搞服務公司而借款,因此其借款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表見代理”。綜上,法庭遂依法判決肖某向張某償還欠款6萬元及利息,三河屯村村委會不承擔還款責任。
【説法】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肖某以村委會名義借款,未經村委會授權,且事後亦未得到村委會的追認,其擅自越權代理行為對村委會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表見代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也就是説,如果本案中張某並不知道肖某以村委會名義借款是超越職權,那麼三河屯村村委會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張某也曾長期擔任村主任,應當知道下列事實:其一,鄉里有統一規定,凡年滿60周歲,原則上不得參與村委會成員競選;其二,張某與肖某是多年的老相識,對肖某年過60歲的情況應當知道;其三,既然肖某借款時即將離任,按常理就不可能為辦理村委會新上項目而借款;其四,張某是將出借款打入肖某的個人賬戶,而不是打入三河屯村村委會財務賬戶;其五,肖某借款後,先後3次個人還款,也間接説明張某應當知道肖某是個人借款。綜上分析,張某在出借款時,應當知道肖某實為個人借款,其加蓋村委會公章行為是超越許可權行為。因此,張某要求三河屯村與肖某共同償還欠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此案也從一個側面警示村委會,應加強公章管理,防止個別村幹部越權擅自利用村委會公章亂作為,侵犯村委會及全體村民利益。
(作者係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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