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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外資:從重審批轉向重監管

  • 發佈時間:2014-10-22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國內多省市採訪獲悉,雖然曾經享受過稅收、土地、水氣電優惠,但目前一些外企卻遭遇不少管理體制障礙。

  審批複雜監管簡單

  成都市投資促進委員會副主任李亦和外資審批處處長龐文中反映,不少外企認為中國法律政策中審批、管制太多:比如西門子公司認為針對外資的審批政策太複雜;一家美國醫藥企業説,在中國拿一個抗癌藥物的批號需要6年,但很多中國藥企卻在倒批號。成都一家外企反映,儘管當地政府部門審批效率高,股權變更等手續也要一個多月才能辦好,而放在其他地方一般要半年才能辦好。

  國內一些産業指導目錄對外資也管制頗多。博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總裁陳玉東舉例説,雖然國內報警器産業是充分競爭、完全民用的,但投資目錄卻是管制的。

  蘇州市商務局外國投資管理處處長徐元吉認為,我國目前使用的是審批制+産業指導目錄的模式,即對允許準入和限制準入的行業一律實行審批制;其中限制準入的行業還要按照不同的産業政策履行各種前置審批。這是一種程式性規範(行政審批程式)與實體性規範(行業政策)疊加的二元結構,多個行政機關依據不同的程式性規範和行業門檻,對外資進行普遍的多元行政審批。

  與複雜的審批相比,事中事後監管卻相對簡單。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王志樂反映,很多外企以為審批和監管都是商務部門的事,但實際上按照目前的外資管理體制,對外企監管的部門和制度實際上和對國內企業監管是差不多的,這種重審批輕監管的環境,讓政府少了“去審批化”改革的動力。

  法律落後政策模糊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相繼出臺,但現有涉及外資的法律體系已跟不上時代變化。

  徐元吉認為,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制定實施的外資三法,現在不但部分條款與其他現行法律衝突,而且法理邏輯性、作為特別法的調整對象和範疇、對經濟發展現狀和改革目標的適用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問題。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副主任朱民認為,涉及外資的金融管理改革有的很難執行。比如跨國公司人民幣跨境雙向使用的業務,跨國公司母公司下面兩家公司,不能直接向對方借貸,必須通過銀行;後來人民銀行同意改革,集團母公司可以在自貿區設計一家新企業,由這個企業當仲介,兩家可以通過它借貸。但是企業卻反映這樣提高了成本,原來需要交一筆營業稅,現在是兩筆,還不如找銀行。

  王志樂説,現在除了外資三法,一些涉及外資的部門規章制度和産業指導目錄,都是各部委自行制定的,裏面交叉重疊很多。

  此外,不少外資企業反映我國制度政策透明度、穩定性不夠。上海美國商會的《2013年度中國商業環境調查》顯示,72%的企業稱不明確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給它們帶來了困難。

  “出臺一個法律文件,很多外國人看英文翻譯都看不懂,要我們解讀。”朱民説,“有個針對外資旅行社的例子,其中法律條文説‘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合資旅行社從事台灣以外的旅遊’。外國人和我講,一開始以為‘符合條件’的意思是沒違法的,後來一查才知道是指設立兩年以上的,他們問為何不直接寫清楚呢?”

  負面清單宜統一

  專家呼籲,要以外資三法修訂並軌作為下一輪外資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和前提,以負面清單改革為抓手,厘清産業指導目錄與部門規章限制,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外資適度“鬆綁”提升其積極性。

  王志樂説,外資三法修訂的最核心內容,就是適應下一步將全面推開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他認為,未來如果要想加大外資在華積極性,可以考慮將外資三法與公司法進行並軌,未來外資、中資企業管理最好能夠統一。

  徐元吉建議,制定全國統一的負面清單,清單外搞單純備案制,清單內搞行業審批+商務備案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全國搞統一的負面清單,外資産業指導目錄和相關部門規章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面對目前各地政府“負面清單熱”,一些商務部門官員認為,各地不能各自為政。如果現有相關行政審批制度、市場開放限制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存續有效,地方負面清單沒有上位法律或者高階法規支撐保障,就將無法奏效,各搞各的,可能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

  上海自貿區的一位官員説,各地政府單獨做負面清單是有風險的,因為沒有法律支援,外資涉及法律問題將很難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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