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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開發應與時俱進

  • 發佈時間:2014-10-17 03:36:02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邵 峰

  長期以來,人們總是將“貧困”與“溫飽不濟”劃等號,將“扶貧”與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相掛鉤,認為“貧困現象”和“扶貧工作”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在不發達階段、欠發達區域的一種特有現象和一項特殊工作。其實不然,隨著扶貧任務從消除絕對貧困到減緩相對貧困的轉變,我們對貧困現象和扶貧工作的認識也應與時俱進,浙江在這方面走在了全國前列。

  浙江是我國最早實行城鄉一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的省份。從2003年實施“欠發達鄉鎮奔小康工程”到2008年實施“低收入群眾增收行動計劃”,浙江扶貧完成了由消除絕對貧困向減緩相對貧困的轉軌。絕對貧困是指家庭或個人收入不足以支付食、衣、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生存狀態,可以由“低保”等社會救助來消除;而相對貧困則是指社會成員收入不平等的程度,時時有、處處有,很難完全消除。這就是歐美等發達國家至今仍十分重視扶貧的原因。

  浙江省委、省政府正確把握扶貧演變規律,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不斷增加扶貧財政投入,沒有因為發展階段領先、農民收入較高、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削弱甚至放棄扶貧工作,反而提出“扶貧是伴隨現代化全過程的長期任務”,強調“越是經濟發達,越要重視扶貧工作”,並與時俱進地實施了“低收入農戶收入倍增計劃”、“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計劃”等扶貧舉措。這不僅促進了低收入農戶加快增收和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而且引領了東部省份和全國各地的扶貧理念和扶貧工作的轉變。

  浙江是我國最早自行制定扶貧標準、建立規範化扶貧標準確定機制的省份。扶貧標準是政府為認定扶貧對象而確定的收入水準,隨著扶貧由消除絕對貧困向減緩相對貧困的轉變,其確定機制也發生了根本變化,即由“家庭收入能否滿足基本生活”轉變為“家庭收入是否處於社會低端”。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浙江在2008年實施“低收入群眾增收行動計劃”時,放棄了“由基本生活需求決定、隨價格水準變化”的扶貧標準確定機制,確立了“由居民收入水準決定、隨收入增長變化”的扶貧標準確定機制,明確以2007年全省農民每人平均收入的30%(2500元)為扶貧標準(發達地區自行確定更高的扶貧標準)認定低收入農戶,並建立了包括111萬戶、271萬人的低收入農戶數據庫。

  在2011年國家制定新扶貧標準2300元後,浙江省委、省政府將扶貧標準提高到上年全省農民每人平均收入的45%(2010年4600元),並要求發達地區按“不低於上年農民每人平均收入的45%和不少於當年農村戶籍人口的10%”,確定扶貧標準,認定扶貧對象。2013年我省在認定新一輪扶貧對象後,建立了包括176萬戶、417萬人的低收入農戶數據庫。至此,浙江的扶貧標準確定機制及相對標準實現了與經合組織國家的全面接軌。這不僅使浙江的扶貧從區域性、整體化扶貧拓展到全域性、精準化扶貧,而且引領了東部省份扶貧標準確定機制的創新和全國精準扶貧的全面推行。

  浙江是最早轉變扶貧方式、實行融入式扶貧的省份。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一部分人因傳統生産生活方式瓦解和個人參與現代生産生活能力缺失,陷入了絕對貧困狀態;一部分人因在生産資料佔有關係中地位不利、個人素質能力低下和市場經濟競爭機製作用,難以平等參與“三化”過程、公平分享“三化”成果,陷入了相對貧困狀態。進入新世紀後,浙江率先建立健全以“低保”為基礎的社會救助制度,對絕對貧困人口及其邊緣人口實行社會救助,以“給錢給物”為主要形式,保障和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同時,圍繞讓扶貧對象平等參與“三化”進程、公平分享“三化”成果,不斷拓展扶貧內容,著力創新扶貧方式,對扶貧對象全面實施産業開發、基礎設施、異地搬遷、培訓就業、公共服務、金融支援、區域協作、結對幫扶等扶貧舉措,著力提高扶貧對象融入“三化”能力,不斷改善扶貧對象融入“三化”環境,盡最大可能讓扶貧對象融入“三化”。

  近年來,一大批國內外扶貧領域的專家紛紛表示,浙江已經有效避免了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現代化陷阱”,走出一條不同區域、不同人群全麵包容的包容性發展的道路。

  (作者係知名三農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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