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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連發四文嚴控流動性風險 公司董事會付最終責任

  • 發佈時間:2014-10-16 08:43: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保監會發文對行業流動性監管徵求意見。國慶長假結束後,保監會在一週多時間內連發四道令箭,直指保險行業的風險監管。

  手中掌握著9萬億資産的保險行業,在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增大的情況下,如何保持又快又好的發展勢頭,規避成為風險最後接棒者,考驗著監管者的智慧。

  就此,保監會節後連發四文,分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投資信託産品風險有關情況的通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流動性風險(徵求意見稿第二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包括流動性風險在內的行業主要風險進行圍追堵截,期望把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償付能力監管是行業監管的重要支柱,償二代監管工作一直在有序推進中。

  保監會最新發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流動性風險(徵求意見稿第二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是償二代體系下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繼4月份向各保監局和部分保險公司徵求意見後,再次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全行業開展首次現金流壓力測試和監測指標定量測試。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流動性風險的危害性和嚴峻性得到更加廣泛和深刻的認識。由於流動性風險無法通過計提資本要求的辦法來進行監管和防範,因此對這一風險的管理和監測,是償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的重要內容。去年7月,保監會聯合國際知名諮詢機構和業內專家成立項目組,對國際金融保險業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理論和豐富實踐進行了系統研究,結合我國實際,反覆論證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規則旨在對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最低監管要求,建立流動性監管指標和壓力測試製度,防範流動性風險。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包括十項內容: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流動性風險偏好、容忍度和限額;日常現金流管理;業務管理;融資管理;投資管理等。

  為了確保責任落地,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另外,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以保險公司母公司財務報表為基礎,而不以合併報表為基礎。保險公司的流動比率應當不低於100%。保險公司未來3個月內、3至12個月內的綜合流動比率不得低於100%。

  對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不達標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要求保險公司提交改善流動性水準的計劃;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制度;限制資金運用渠道;限制業務範圍;責令股東提供資金支援等。

  保監會在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組織開展了我國保險業首次全行業的現金流壓力測試。此次壓力測試中,産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同比下降20%和賠款現金流上升20%,壽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

  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定量測試結果和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及壓力測試情景進行修訂完善,今年年底前將正式發佈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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