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在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
- 發佈時間:2014-10-15 18:3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北京10月15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保監會15日表示,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流動性風險(徵求意見稿第二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這是償二代體系下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繼4月份向各保監局和部分保險公司徵求意見後,再次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全行業開展首次現金流壓力測試和監測指標定量測試。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定量測試結果和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及壓力測試情景進行修訂完善,今年年底前將正式發佈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
所謂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中國監管層要求,險企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償二代是相對於償一代而言的。中國保險業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償一代)始建於2003年。由於當前償一代體系存在諸多問題,如風險種類覆蓋不全面、資産負債評估和資本要求與風險相關度不高等,日益難以適應保險業發展和監管的需要。故2012年4月,中國保監會啟動了償二代體系的建設工作,計劃用3到5年的時間建設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上述負責人表示,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流動性風險的危害性和嚴峻性得到更加廣泛和深刻的認識。由於流動性風險無法通過計提資本要求的辦法來進行監管和防範,因此對這一風險的管理和監測,是償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的重要內容。
據介紹,本次《徵求意見稿》突出了償二代下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的兩個特徵:
第一,監管理念、框架和工具與國際標準一致。首先,採納了國際通行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即風險管理、監管指標、壓力測試“三位一體”。其次,借鑒國際豐富實踐,統一了産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流動性監管規則,消除了産、壽險公司之間不必要的監管規則差異,避免集團內産、壽險之間出現監管套利。最後,設定了流動比率、綜合流動比率、流動性覆蓋率三個國際通行、可比、有效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對保險公司靜態和動態、遠期和近期的流動性風險進行預警監測。
第二,指標口徑和參數充分體現中國實際。徵求意見稿注重在借鑒國際通用指標的同時,結合國內保險業的實際進行修正和改進。例如,將“綜合流動比率”的指標口徑從“資産打折法”調整為“預期流量法”,將“30日流動性覆蓋率”調整為“90日流動性覆蓋率”,目的是使這些在成熟市場常用的監測指標能夠在高速成長、波動性較大的新興保險市場中也能有效地發揮風險預警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保監會在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組織開展了國內保險業首次全行業的現金流壓力測試。此次壓力測試中,産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同比下降20%和賠款現金流上升20%,壽險公司需要測試的兩個壓力情景分別是新業務保費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