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排污費徵收標準上調一倍 或為向“費改稅”過渡
- 發佈時間:2014-10-14 08:49:1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王山山 實習生 上官麗娟 | 北京報道
“排污費原來在我的生産成本中佔1%左右,一上調標準,差不多要佔直接成本的2%了,壓力確實增加很多。”一家銅業上市公司副總童言告訴《中國經濟週刊》。
9月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聯合發佈《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現行全國排污費徵收依據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廢氣排放中每污染當量收費標準為0.6元,污水每污染當量收費標準為0.7元。調整後的收費標準比原標準高了一倍。
10年排污費徵收逾1700億元
仍與治理成本有缺口
我國于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依據2003年實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其徵收對像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工業企業特別是重污染行業企業是繳納排污費的大戶。
在今年5月27日舉辦的“2013年度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徵收數據匯審培訓班”上,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透露,2003年至2013年,中國累計徵收排污費1726億元,2013年全國排污費徵收216億元,是2004年的2.3倍。環境保護部環監局排污收費處處長楊子江曾對媒體表示,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費,實際上是希望以這樣一种經濟手段刺激污染治理。但是從2003年至今,全國排污費收費標準基本未變,收費與治理成本之間存在不小的缺口。
專家:排污費價格要高於治污成本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告訴《中國經濟週刊》:“目前按市場價,1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是1.95元(合每污染當量治理成本1.85元),原來的排污費徵收標準才6毛錢,企業肯定寧願交排污費不願意治污嘛。”他認為,排污費價格一定要合理,不能讓努力搞治污的企業吃虧。
駱建華認為,理想狀態是讓排污費超過治污成本,如鋼鐵企業的二氧化硫和氨氮廢物徵收標準應提高到2元/公斤(合每污染當量1.9元)。
《通知》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於《通知》所述標準徵收排污費。此前,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率先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為每公斤10元,比原標準提高15倍左右。
天津自今年7月1日起,將4種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平均提高至原標準9.5倍;河北則在幾年前就將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到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
駱建華鼓勵這一做法:“不能全國一刀切,經濟有發達不發達地區,都收那麼高也不現實,東部地區排污費應該高於這個標準,向發達國家看齊了。”
企業盼徵收標準更公平
相對於排污費上調,企業更關心排污費用的徵收是否公平。
“即便被監測到污染排放下降,排污費用也不可能給你減,這是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普遍做法,地方財政收入不夠,排污費甚至被地方政府作為一部分預算收入。”童言稱,他所在的企業自2011年以來,在企業環保設施改造升級方面先後投入近20億元,企業相應的運營成本增加1億多元,排放也確實減少,但他們實際上繳的排污費並沒有減少。
童言還告訴《中國經濟週刊》,他的公司是國有企業,在排污費徵收的實際操作中,國企跟民營企業有時沒有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對國企排污很嚴格,對民營企業特別是招商引資來的企業排污要求就會低一些。他希望在提高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同時,有關部門更能公正執法。
在“2013年度排污申報核定與排污費徵收數據匯審培訓班”上,鄒首民坦言,在排污收費工作中,特別是對中小企業排污費徵收工作中,由於監測成本高,排污量核定難度大,執法經費不足,地方行政干預仍然存在,協商收費和定額收費阻礙執法效力。
根據現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一律進入國庫,環保部門只是核定企業應該交多少排污費。“但是基層環保部門在核定企業排放多少污染物上是有尋租空間的。”駱建華説,現在收排污費一般是企業自己上報,然後環保部門核定,再將錢交給財政部門,這其中恐怕有利益尋租空間。
對於如何規範排污收費工作,鄒首民提出,負責排污收費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範自身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杜絕權力的濫用和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漲價或為向“費改稅”過渡
駱建華認為,這次排污費標準的提高是將來“費改稅”的過渡。
近年來,出臺環境稅的呼聲不斷。排污費如何走向環境稅,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楊子江曾對媒體透露,從目前的情況看,整體思路還是費改稅。由稅取代費,不僅能夠增強其徵管強制力,也能進一步規範政府收入形式。同時,環保稅能夠調整不同企業間的負擔水準,利於企業公平競爭。
2013年11月底,環境稅方案上報至國務院,後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今年4月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表示要“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今年6月底,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表示,當時該方案已經由國務院交至全國人大,正在走法律程式。但該方案具體出臺時間仍未敲定。
也有專家質疑費改稅的必要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主要起草者、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總工程師楊金田就曾表示:“從現在的設計看,費跟稅的作用相同,只是徵收機構不同、方式不同而已。”他認為,排污費徵收流程複雜,需確切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多年摸索形成的核算體系與稅務部門的統計體系區別很大。費改稅,稅務部門需另起爐灶,將直接導致行政成本增加。另外,排污費徵收管理原是環境監管職能的一部分,環境監察人員在徵費的同時,也是對企業環境行為做了一次監督,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如果把這部分職能拿走,從環境管理的角度看,是不利的。
(文中童言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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