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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徵收標準翻倍

  • 發佈時間:2014-09-06 00:43: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穎春

  發改委近日發佈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於2003年,已實施了11年。其中,污水類和廢棄類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此次調整後,這兩項標準均翻了一倍。

  環保部有關人士表示,2003年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時,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僅相當於測算成本的一半徵收。專家表示,此次調整排污費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價格手段倒逼企業改變排污行為、加大減排方面的投入。排污費標準的調整特別是差異化收費政策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選擇,即通過加大投入改造排污設施帶來效益。

  排污費調整的方向與國家産業結構調整和環境治理的方向一致。據測算,此次調整後,受影響最大的是火電、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這些行業或是産能過剩,或是污染“大戶”。2007年以來,江蘇、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個省份已陸續調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發改委要求,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於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

  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作;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此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産工藝裝備或産品屬於《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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