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文 要求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
- 發佈時間:2014-09-05 10:12: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曹慧敏
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徵收標準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資訊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 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徵收標準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較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準。
排污費徵收亟待調整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狀況有所改善,但生態環境狀況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區空氣品質惡化、霧霾天氣頻發、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嚴重,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據了解,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實施十多年來,對籌措污染治理資金,防範污染起到了積極作用,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排污費徵收標準偏低,未對企業排污形成有效約束;沒有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不能充分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主動性。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充分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通知》改變了原來實行單一收費標準的做法,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此外,企業生産工藝裝備或産品屬於《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加強監管至關重要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對於徵收排污費的用途,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排污費收入應主要用於:一是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二是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項目;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等。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資訊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費是怎麼來的
排污費是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取的污染治理費用,主要包括污水、廢氣、廢渣和噪聲排污費。上世紀70年代末,為促進環境保護,我國開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費制度。2003年,國務院頒布《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了排污費的徵收使用方式等問題。同年,原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等聯合出臺了《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發改委相關人士表示,當時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費徵收標準僅相當於測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類和廢氣類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排污收費政策對促使企業減少排污、加強污染防治、促進環境保護髮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各地排污費徵收標準
2007年以來,全國先後有江蘇、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個省份陸續調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多數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間,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較大。在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同時,北京、廣東、山東、上海等地還實行了差別排污費政策。以北京為例,企業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標準50%的,按基準減半徵收排污費;排放濃度在規定標準50%-100%之間的,按基準徵收;排放濃度超過標準,按基準加倍徵收排污費,更好地調動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
如何確保排污收費政策落實到位
為確保排污收費政策落實到位,《通知》主要提出四方面舉措:一是加強執法檢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做好資訊公開。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徵收及使用情況等資訊,提高透明度。設立熱線電話、網路舉報等平臺,暢通公眾表達渠道;對舉報的違法排污,擅自減徵、免征、緩徵排污費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確進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推廣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用,提高排污費收繳率。四是建立通報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保部將聯合建立排污費收繳情況季度通報制度,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如何提高排污費收繳率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現行排污費實行“環保部門開票、商業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統管”的徵收模式。排污費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根據企業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環保部門主要有兩種核定排污費的方式:一是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二是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線上監控的企業,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核定排污費。
為準確核定排污費,《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強化監管,切實加大執收力度,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另一方面要通過提升技術水準,不斷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作;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必須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大幅提高排污費收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