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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確不救助地方債:出現償債困難壓縮公用經費

  • 發佈時間:2014-10-02 16:52: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地方債 中央明確不救助

  國務院發佈地方債管理意見 建“借、用、還”統一管理機制 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2日上午,中國政府網轉發了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意見》指出,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政府性債務納入政績考核。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借政府性債務,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審計結果看,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在債務舉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意見》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

  一是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範舉債;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

  二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

  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逐步降低風險。

  出現償債困難壓縮公用經費

  根據《意見》,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産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

  《意見》還要求,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

  《意見》還強調,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意見》指出,加強債務管理,既要積極推進,又要謹慎穩健。在規範管理的同時,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為經濟社會發展出力,切實防範風險。

  同時,《意見》還指出,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意見》提出,要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

  地方政府將甄別後的政府存量債務逐級匯總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償債資金要按照預算管理要求規範管理。

  根據《意見》,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意見》還特別指出,處置到期存量債務要遵循市場規則,減少行政干預。同時,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記者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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